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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提供)

  

皖保监发〔2010〕17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增强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保险机构稳健经营,推动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原则上每双月第三个星期三集中举行一次。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我局网站“公告通知”栏目(www.circ.gov.cn/anhui)公布当次测试安排,请各公司及时浏览网站关注测试安排。除测试调整、临时加试等情况外,我局不另行通知。

  二、各保险公司应增强预见性,统筹安排好本公司参加测试人员和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任职资格测试。各保险公司应于测试前15日将《安徽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报名表》上报我局。

  三、我局在每次任职资格测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局网站“公告通知”栏目(www.circ.gov.cn/anhui)公布测试合格人员名单。

  四、各保险公司指定1名任职资格测试联系人,于收到本通知5日内将其所属部门、职务、联系方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局。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产险处 宋波 (0551-5633917)

  寿险处 王磊 (0551-5633928)

  电子信箱:bo_song@circ.gov.cn

  lei_wang_01@cir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暂行办法》

  附件2:《安徽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报名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安徽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测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保险公司在皖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各保险公司在皖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任职资格测试是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环节,测试成绩是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申请任职资格前通过任职资格测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为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充分了解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专业知识,安徽保监局依据监管职责,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任职资格测试。

  安徽保监局每双月第三个星期三定期举行1次任职资格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保监局网站公布测试具体安排,包括测试时间、测试地点、参加测试人员等。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增加任职资格测试。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负责组织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测试,参加测试人员应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应于测试前15日向安徽保监局上报当次参加任职资格测试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机构、身份证号码、现任职务。

  第九条 任职资格测试内容包括《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发布且仍然有效的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安徽保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业发展政策和动向、保险专业知识等。

  第十条 任职资格测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安徽保监局负责评定任职资格测试成绩。

  第十一条 任职资格测试成绩采取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分数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分数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安徽保监局在任职资格测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局网站公布测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任职资格测试成绩合格的,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任职资格测试不合格的,将给予1次补考机会,在首次测试后2个月内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半年内不能参加任职资格测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参考人员应凭身份证进入考场,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无故缺考,严禁舞弊抄袭行为。

  第十六条 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测试的,应于测试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无故缺考的,测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发生舞弊抄袭的,测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违纪情况记入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1年内不能参加任职资格测试。

  第十八条 安徽保监局定期分析任职资格测试情况,及时反馈给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督促公司加强高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升高管人员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任职资格测试试卷作为行政许可基础档案,应妥善保管并按时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2:
安徽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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