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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关于设立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提供)

  

  皖保监发〔2006〕3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日益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市保险市场主体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设立行业协会的愿望比较迫切。为了支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安徽省民政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同意各市成立保险行业协会的函》(民管函[2005]390号)。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安徽保监局制定了《关于设立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请尽快将本文件转发至各市级分支机构。

  二、已设立省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的市,要尽快开展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筹建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市级分支机构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设立,在资金、人员上予以大力支持,确保筹备工作正常启动。筹备经费从各市协会办事处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各市现有市场主体平均分摊,待协会成立后从会费中予以扣减。筹备组人员以协会办事处现有班底为主,各公司适当派人参与。

  四、未设省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的市,如果当地市场主体态度积极,条件较好,也可以设立市级行业协会。请当地的人保财险分公司牵头,召开由各公司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了解当地市场主体对设立行业协会的意见。如果一致同意设立行业协会,请当地人保财险分公司尽快将意见上报安徽保监局,以便于尽快开展下一步工作。

  各市行业协会筹备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安徽保监局。

  联 系 人:章勇军、李孟荣

  联系电话:0551-2812244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设立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

   

  为推动我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各市保险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使之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的平台,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纽带,加强宣传、联结社会的窗口。

  二、基本原则。设立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坚持分步实施、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基本原则。已设立省保险行业协会市级办事处的市,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以先行成立。其他各市如果保险市场主体态度积极、条件较好,也可以设立市级行业协会。

  三、主管单位。市级保险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保监局,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自觉接受安徽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对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开展重要活动、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告保监局。

  四、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任务。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

  五、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市保险行业协会都是由各自会员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独立的保险社团组织,双方没有隶属关系。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受安徽保监局委托,履行对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筹建工作及今后业务工作的指导职责。

  六、关于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建设。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遵循社团活动有关规则,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协会章程,规范日常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活动,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宗旨、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一)组织体系

  1、会员。市级保险行业协会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包括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个人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暂不吸收为会员。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整体环境,各市辖区内的保险分支机构应加入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2、基本架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为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3、内设机构。市级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工作委员会,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专业工作委员会。

  4、办事机构。秘书处是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应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公文处理、会议、财务管理、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人员管理等制度和秘书处工作规则、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人员管理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职的基本条件,按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1、会长。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安徽保监局核准。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会长由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

  会长每届任期2年,一般不得连任。

  2、秘书长。秘书长为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产生,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安徽保监局核准。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批准、安徽保监局核准可适当延长。

  3、其他专职工作人员。保险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选配,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广开引进人才的渠道,坚持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职业化、专业化。

  (三)经费管理。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1、合理确定协会经费额度。经费额度的核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会费收取原则上要以支定收,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3、开展有偿服务。经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发展的原则,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单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八、要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一是设立市级保险行业协会的条件。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是设立市级保险行业协会需向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三是有关筹备期的规定。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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