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办发〔2010〕25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已于2010年1月29日印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
(一)各公司应参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
(二)各公司应在2010年5月31之前,向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报备本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三)各公司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二、认真做好案件责任追究情况的报告工作
(一)报告方式及内容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
专报要求及时报送已经作出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结果等,同时应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等案件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
季报填列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主要包括案件责任追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两方面内容。统计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被问责机构家次、案件责任追究对象人次等信息(详见附件2)。分析报告主要对本公司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状况及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尤其对符合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条件,而未按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要进行说明,并提出进一步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二)报送要求
1.专报、季报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案件责任追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报。
2.专报应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日内报送;季报应在季后7日内报送。
3.专报、季报均应由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同时还应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发送至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联系人及法制处联系人邮箱。
4.各公司应当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指定该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并指定相关人员为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各公司应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报送负责人以及报送联系人情况(详见附件3)报送至我局法制处。以上部门、人员若有变动,应在变动后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请各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报送工作,我局将对案件责任追究有关情况定期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对重大案件多发或者未按照监管要求严格执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加强监管。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本通知所附表格可从我局外网“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可从中国保监会外网“政策法规”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68/ i124680.htm)。
保险中介监管处:
联 系 人:姚国麟
联系电话:5633990
传 真:5633990
电子邮件地址:anhuizhongjie@163.com
法制 处:
联 系 人:姚琴
联系电话:5633965
传 真:5633967
电子邮件地址:qin_yao@circ.gov.cn
附件:1.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及填报说明
2.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季报
3.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联系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专报》填报说明
1、“案发日期”指立案调查日期、行政检查日期、公司内部检查日期,或者保险机构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的日期。
2、“责任追究日期”为保险机构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日期。
3、“所属机构层级”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所在机构的层级,即: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
4、“损失金额”填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保险机构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的罚金或者受到行政机关的罚款。
5、填列案件责任追究对象栏目时,各类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若超过表中所列行数,可根据实际人数自行添加行数填列。
6、填列“是否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时,若存在从重或从轻问责情形,应详细注明从重或从轻问责事项。
7、“问责事项”栏目填列案件类型,包括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公司重大违规案件。
8、“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按照《关于三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09〕420号)规定的司法案件报送具体要求及相关说明进行填报。
9、“处理机构”指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公司,应填列处理机构的全称。
10、“处理结果”栏目填列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的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情况,或者公司的处理决定,同时填列相关处理决定的文号。
附件2、3:皖保监办发25号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