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11〕4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的管理,提升全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机构的管理水平,推动电子化考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保监发〔2009〕13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的管理,加大全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机构的管理责任,保证电子化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推动电子化考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机构,是指经安徽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电考中心)和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电子化考试中心地市分考场(以下简称分考场)。
第三条 保监局委托电考中心承办合肥市的电子化考试工作,委托分考场承办本地区电子化考试工作,授权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管理全省电子化考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保监局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全省电子化考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对电考中心、分考场(以下简称各考场)进行远程监控和巡考;
(三)处理并公布考试投诉、舞弊以及行政处罚等与考试有关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拨付全省考试费用,并对各考场报名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协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根据保监局的有关要求,制定相关制度;
(二)组织管理全省电子化考试日常工作:维护考试系统,汇总考试计划及发送试题,对各考场进行远程监控和巡考,调查考试投诉和舞弊等与考试有关的违规违纪行为,打印、发放、补发及换发《资格证书》,监督检查报名费收缴、使用情况,组织召开考务会议等;
(三)对各考场和相关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通报各考场考试情况和考核情况;
(五)定期向保监局报送考试相关报表,汇报考试情况;
(六)完成保监局交办的其他考试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考场具有以下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保监局和省协会的相关考试管理政策;
(二)做好本辖区考务管理工作;
(三)完成保监局和省协会交办的其他考试工作。
第三章 考场管理
第七条 各考场应配备与本地区考试规模相适应的考试机,设置独立的服务器,服务器不得连接互联网,不得作其他用途。
各考场应安装电子摄像监控系统,摄像范围覆盖全部考场空间,各分考场的录像应能实时传送至保监局和省协会。各考场应妥善保存监控系统摄制的每场考试的录像资料6个月。
各考场要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考场服务器、电脑设备、供电设施、远程监控设备,保证网络连接顺畅,确保考试过程安全、运行无故障。
考场考生座位设置合理,相邻考生之间应实行有效隔离。考场应保持环境整洁,采光、通风条件良好。
第八条 各地市电子化考试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各考场负责人、监考人员、技术人员必须是协会专职人员,不得由保险公司派驻。涉及人员变动、新增的须报保监局和省协会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需进行调换。
各市协会会长应每月对考场进行巡考、监督、检查,秘书长应每周对考场进行巡考、监督、检查,并作巡考记录。
第九条 各考场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考场纪律》、《考试收费标准》等相关考试规章制度,张贴每周考试安排、每场考试通过情况、保监局和省协会投诉举报电话等相关考试事项。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条 报名分为集体和个人报名。考生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属地参加考试,不得异地报考,个人异地报名需提前提供书面说明并报省协会备案,保险公司集体异地报名的须报保监局批准。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章,各考场负责复核。社会个人报名的,报名材料直接由各考场负责审核。
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费为每人每次60元,各协会要严格执行报名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考生收取额外费用。各协会须向交款单位和个人开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不得拒开票据或开具其他票据。
各协会应规范对考试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每月15日前应及时、足额将报名费缴入保监局指定的财政汇缴专用账户,不得坐支挪用报名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开支用途分明细科目管理,建立和完善账务登记制度,严格各项开支和报销程序。
第十一条 各考场做好每周考试场次安排计划并及时上报省协会,省协会统计后合理安排考试场次计划,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取消考试或临时申请加场。
省协会负责全省各考场考试试题的统一申请和发放。各考场应做好试题保密工作,严防试题泄密。
准考证需加盖制发公章,准考证一经发放不作退换、更改。考场座位应随机排位,不得私自编排座位。
第十二条 各考场按时按规定开启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前不得下载、启封试卷,严禁通过修改服务器时间提前或推迟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省协会批准。
每场考试应有两名监考人员监考。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查验考生身份,宣布考试纪律及考场须知,辅导考生进入考试系统。监考人员不得抄题、做题、传题,利用计算机设备保存试题,保证试题的安全保密。在考场内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行为,禁止非本场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考试结束时,做好数据发布等考场清场工作。
第十三条 各考场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协会报送考试通过人员的报名资料。省协会收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证书》的生成和制作,向各考场发放《资格证书》。各考场收到证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报名单位和个人领取。
第十四条 各考场要明确专人负责考试数据、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每季度向省协会报送考试综合情况报表和分析报告,省协会对全省各考场的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后向保监局报送季度报告。
各考场应妥善保管考试人员的原始数据等相关重要资料,对保管期限已满的资料进行销毁,防止考生个人信息泄露。考试合格人员的报名资料由省协会按地市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考试未通过人员的报名资料由各考场保管,不予退还本人,保存期限为3个月。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保监局和省协会采取巡考、远程监控、核查考试系统等方式监督检查各考场的考试工作。
省协会每月对各考场进行考核,评分和考试费用挂钩,和考点、秘书长、相关人员的奖惩挂钩,具体考核办法按照省协会制定的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