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县(市区)农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拖拉机管理和交强险经营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更好地发挥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对及时妥善处理农村地区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对保障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好转;有利于积极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的后顾之忧。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级农机部门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
二、明确拖拉机类型界定标准
根据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保监发〔2009〕127号等文件规定,兼用型拖拉机是指既可以通过挂接农具从事田间作业,也可以通过绞接牵引挂车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大中型拖拉机等。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从事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包括底盘是整体式车架的变型拖拉机等。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严把注册登记关,不得给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拖拉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过程中,要认真鉴定和登记拖拉机机型、发动机缸数、动力、载重量等技术参数,准确界定拖拉机类别,为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提供依据。
三、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
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通知精神,参照周边省份做法,结合我省拖拉机交强险经营实际情况,从2010年6月15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严格执行以下费率标准:
拖拉机类型 |
保费(元) | |
兼用机 |
14.7KW及以下 |
70 |
14.7KW以上 |
110 | |
运输机 |
单缸 |
700 |
双缸 |
1850 | |
三缸、四缸(60KW及以下) |
2400 |
对于通过私自套牌、违规发牌等方式注册登记的四缸(60KW以上)及以上的车辆,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切实加大清理力度,不得予以年检。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一旦发现此类车辆,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应立即向农机部门举报、提供相关信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对于不上道路从事运输,专门从事农田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只有机头不带货箱、挂车的轮式拖拉机,可以按照农机手自愿的原则,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拖拉机暂不实行费率浮动。
此前各地参照六安试点费率承保的拖拉机,在下一保险年度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费率标准。
四、加强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管理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不得捆绑销售其他险种。要加强对保险标的的检验,严格执行拖拉机国家标准,按其实际使用性质、发动机缸数及动力、载重量等技术参数正确适用费率,在充分提供保险保障基础上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做好系统改造工作,保证费率适用衔接。
各营业机构要加强台帐管理,对承保的拖拉机逐日登记台帐,详细记录承保车型状况及费率。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农机化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稳妥地处理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做到既遵守法律规定,又考虑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可在农机监理办证大厅设立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点,在拖拉机年检时派人随同农机监理人员深入乡镇,集中办理交强险业务,现场及时核保。各级农机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纸、宣传页等形式,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公告新标准的主要内容以及双方的投诉咨询电话;要从风险状况与费率水平相适应、提高风险保障程度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向农机驾驶人、投保人以及有关方面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切实加强拖拉机交强险管理。
各地在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对拒保拖拉机交强险、违规登记注册拖拉机等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安徽保监局、省农机局将组织开展督查,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 〇 一 〇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