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11〕60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指引》的通知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保险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安徽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指引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退出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在安徽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及分支机构的退出行为。
(二)本指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三)本指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包括以下情形:
1.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安徽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分支机构被所属法人机构撤销;分支机构随所属法人机构退出市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退出
(一)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的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散。保险公估公司解散属报告事项。
2.申请解散的机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rr.circ.gov.cn)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填写机构退出的相关信息。
3.申请解散的机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解散申请(公估机构应当报送解散报告),应为正式请示文件;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保费、保险单证、应付工资及佣金、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等);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安徽保监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解散条件的,向该公司下发同意解散的批复。
5.申请解散的机构在收到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限45日。
6.拟注销公告期限结束,申请解散的机构向安徽保监局提交公告报纸原件,安徽保监局依法注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7.解散机构应当自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交回法人机构及安徽保监局辖内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在安徽保监局辖区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将相关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8.解散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结清各类单证及债权债务关系,并于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提交清算报告。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延续或者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1.机构应当自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书或者撤回、撤销、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交回法人机构及安徽保监局辖内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在安徽保监局辖区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将相关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2.安徽保监局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业务进行结算,并于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提交清算报告。
(三)机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1.机构应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安徽保监局报告,内容应包括事由、作出事项的单位及相关文书复印件等。
2.安徽保监局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机构应当自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交回法人机构及安徽保监局辖内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在安徽保监局辖区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将相关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4.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业务进行结算,并于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提交清算报告。
三、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退出
(一)分支机构被所属法人机构撤销
1.所属法人机构在撤销分支机构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irr.circ. gov.cn),填写分支机构退出的相关信息。
2.所属法人机构在撤销分支机构决议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分支机构撤销报告,应为正式文件,使用“报告”文种,内容应包括撤销原因、拟撤销机构的业务及人员后续处理方案等;
(2)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做出的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3)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
(4)刊登了拟撤销分支机构公告的报纸原件;
(5)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安徽保监局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分支机构所属法人机构退出市场
分支机构与所属法人机构同时退出市场,参见法人机构退出工作步骤。
(三)分支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1.所属法人机构应自收到撤回、撤销、吊销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交回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
2.安徽保监局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四)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1.所属法人机构应自收到分支机构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安徽保监局报告,内容应包括事由、做出事项的单位及相关文书复印件等。
2.安徽保监局注销分支机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所属法人机构应当自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保监局交回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
四、监管提示
(一)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退出后,其所属法人机构2年内不得在该退出机构行政辖区重新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安徽保监局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对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未向安徽保监局提出申请,也未到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自行解散的;
2.在依法应当经安徽保监局批准后才能解散的情形下,未经安徽保监局批准,自行到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4.未按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结算报告的;
5.向保监局提交的市场退出有关材料、报告存在虚假记录的;
6.存在其他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五、本指引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