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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险有关承保政策问题的复函(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提供)

  

六安市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交、商险车辆承保使用性质不一的请示》(六保协发〔2010〕26号)及《关于车辆三者险特约增加500元免赔额的请示》(六保协发〔2010〕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交强险和商业险信息不一致的问题,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机动车基本信息、使用性质以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等重要事项。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按照投保单信息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得出现信息不一致的情形。

    关于绝对免赔额条款使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条款费率,在承保附加险时,应当对照条款关于购买特定主险的前置约定,对于符合约定条件的,方可承保附加险。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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