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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产险中介业务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提供)

  

  皖保监发〔2010〕4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产险中介业务的通知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今年年初,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1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部署中介业务现场检查工作,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利用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监会部署,我局于3月份启动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部分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手段恶劣,套取资金金额较大,虚挂中介业务已成为基层保险机构套取资金支付不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此,我局依法实施了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取消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为把检查处罚的警示、教育作用最大化,以点带面,深化中介业务专项治理工作,逐步解决产险中介业务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9月份我局召集各产险公司部署开展产险中介业务真实性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各公司按照自查从宽、边查边改的原则,充分利用对中介机构的检查成果,抓住重点检查机构、重点代理渠道,查深查透,并限期上报自查结果。从自查自纠结果来看,各公司态度端正、行动迅速,自查比较深入,问题暴露比较充分,基本摸清了违规资金的去向,有的机构已经采取切实的整改措施,停止支付不当利益,并处理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这些都为今后产险中介业务的规范发展打下了基础。现就进一步提高中介业务真实性管控水平、切断违规利益链条、净化产险中介业务市场秩序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严格执行各项监管规定。在全辖范围内认真组织学习《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保监中介〔2010〕1052号)、《关于印发陈文辉主席助理在2010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通报会上讲话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044号)等法规文件,11月12日前上报学习情况。要提高认识,自觉遵守监管规定,切实转变行为方式。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不得虚列专(兼)业代理渠道或虚列营销员套取资金,不得对直销业务计提手续费,不得通过变相贴费、计提绩效工资等方式支付不当利益。认真落实手续费跟单制度,确保业务渠道归属真实、逐单计提支付手续费、业务财务数据一致,做到执行不走样。

  二、完善内部相关制度建设。理清产险中介业务发展思路,完善公司中介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对不符合监管政策或变相规避监管要求的部分进行修订。理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建立规范中介业务经营的长效机制。推动机构费用管理、激励模式不断优化,要用政策引导分支机构合规发展业务。要加强销售队伍管理,打造有组织有纪律的销售队伍,严厉打击买单卖单行为。

  三、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应当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与合法中介机构签订中介业务合作协议,协议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不得采取口头协议或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逃避监管。不得与许可证过期、已被吊销许可证、无中介资格以及超险种经营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支付佣金。

  四、提高基层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努力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服务能力,摈弃以费用拼市场、以规模论英雄的粗放外延式发展模式。上级机构不得通过不当激励等方式操纵、指使、参与、纵容下级机构和相关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基层机构要找准目标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开拓创新,转变营销模式,从运输车队等重点领域入手,逐步增加公司直销业务占比。

  五、继续保持自查自纠力度。对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通报内容,必须制止类似问题的发生,继续严打假业务、假人头、假渠道、假费用、假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风险预警和排查机制,开展不定期、不间断、不手软的巡查(自查),确保问题早发现,违规早杜绝。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六、切实提升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利益,抵制歪风邪气,自觉宣传保险知识,宣传监管政策及行业自律举措。增强合作共赢意识,依托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改善保险业外部环境。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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