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保险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各保险中介公司:
为了落实《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中有关保险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持有《资格证书》的规定,切实提高中介公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都必须持有《资格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保险中介业务。
二、各保险中介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业务人员应保持在2人以上,且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各保险中介公司要对本公司业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05年10月10日之前向我局上报书面自查报告。
四、从今年10月份开始,各保险中介公司在向我局报送上季度中介业务报表时,要增报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表(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同时,我局将对各保险中介公司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进行业内通报,并对持证情况差的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为督促各保险中介公司落实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我局将于近期进行专项检查。
联系人:唐炯联系电话:0571-85777793
特此通知
附件:一、《保险代理公司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表》
二、《保险经纪公司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表》
三、《保险公估公司业务人员持证情况表》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