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发〔2011〕2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指引》的通知
现将《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行为,提高机构布局科学化和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等法律规章,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下称“财产保险机构”)。
第二章 实质条件
第三条 财产保险机构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应坚持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保险服务的原则,申请理由合理、选址位置得当、职场权属明晰、租赁手续完备、消防验收合格。
第四条 财产保险机构名称中含有所处行政区划名称的,营业场所应在原行政区划范围内变更,不得跨区变更营业场所或与上级机构及其它机构合署办公。
第五条 财产保险机构申请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座落、面积、消防安全原则上不得低于原营业场所标准,禁止借机变相降低机构建设标准。
第六条 财产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在开业后2年内不得变更,禁止各种以借用职场、临时租赁、签订短期租赁合同等形式频繁变更。
第七条 财产保险机构因市政规划调整、整体性拆迁、路桥轨道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统一规划无法在原地址正常经营的,应按程序报批变更营业场所,并在项目完工6个月内报批迁回原址。
第八条 在安徽保监局下达变更营业场所批复文件前,财产保险机构不得先行搬迁;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后,原址不得保留机构和人员,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章 申请文件
第九条 财产保险机构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应由省级分公司向安徽保监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变更后营业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变更后营业场所实景照片;
5.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6.安徽保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请示文件标题表述应规范统一,以“关于XX公司XX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为题,不得使用搬迁职场、迁址等不规范表述。
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证明、消防验收证明、职场实景照片应作为请示文件的附件进行顺序编排、依次装订,内容格式应简明清晰。
第四章 权属证明
第十三条 安徽保监局认可的自有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地产权证。
2.正在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
3.部分老旧建筑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函。
4.其他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专项材料。
第十四条 安徽保监局认可的租赁房屋的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
1.本指引第十三条列明的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2.全省通用的总公司版本或省级分公司版本租赁合同,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名称、房屋地址(门牌)、面积、租赁期限、价格。
3.出租方为单个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影印件;共有产权的,分别提供共有权人身份证影印件以及授权证明。
4.租赁转租房的,同时提供原租赁合同以及房产所有人同意转租赁授权书。
第十五条 变更后营业场所地址应与房地产权证载明的地址一致,如不一致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房地产权证上标明使用性质为住宅类的房屋原则上不得作为营业场所。
第五章 消防证明
第十七条 安徽保监局认可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
1.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2.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网上备案单。
3.公共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文件。
4.其他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 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或重新装修后,需提交重新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非格式化证明材料的,应有表述清晰、不存二义的消防验收/检查合格意见。
第六章 实景照片
第二十条 变更后营业场所的实景照片应能反映建筑物外观、所处位置、公司标识、门牌编码、职场整体区域布局。
第二十一条 实景照片数量以3-5张为宜,应成像清晰,准确反映拍摄日期,并打印成A4幅面。
第七章 登记与公告
第二十二条 财产保险机构应当于安徽保监局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换领和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险机构应在原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告知客户新营业场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二十四条 财产保险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后,应及时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营业场所因区划调整或路名、门牌变更而未有实际地理位置和面积变化的,无需申请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向安徽保监局书面报告变动事项及原因。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