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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供)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

  设立管理的通知

   

  各保险中介公司:

  近年来,为更好地拓展市场,我省部分保险中介公司设立了一些分支机构。从实际情况来看,多数保险中介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够发挥中介服务优势,有效促进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但也有一些保险中介公司在自身经营和管理等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本末倒置,把业务发展的希望寄托于分支机构,出现盲目铺设分支机构的势头,产生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不仅影响自身健康发展,而且对整个保险中介行业的声誉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为加强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管理,防范保险中介公司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展分支机构的指导原则

  我局鼓励保险中介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良好、内部管控严密、机构条件具备的原则稳健发展分支机构,充分发挥保险中介作用,拓宽保险服务渠道,改善保险服务水平。特别是在县及县以下的区域拓展业务,根据县域保险市场的特点探索新的销售和服务方式,在促进县域保险发展的同时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

  二、关于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保险中介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提和基础是自身经营状况良好,业务发展稳定,在专业人员、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有一定的积累,具备指导和支持分支机构发展的能力。对于自身业务不稳定,或者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保险中介公司提出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我局将从严审批。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保险中介公司能否实现对分支机构的有效管控是防范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的关键,也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重要条件。保险中介公司应按照《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要求,加强公司内控建设,具备对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进行有效管控的能力。

  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业务发展需要给予相应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授权。

  四、关于分支机构的条件

  保险中介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条件,特别是对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品行必须进行全面的考察,以确认其没有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五、关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模式

  我省的一些保险中介公司特别是保险代理公司,在发展分支机构过程中采用了“合作加盟”模式,从实践情况来看,此类模式存在较大风险,主要原因是我省保险中介公司发展时间普遍不长,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严密的内控体系,因此在保险中介公司发展初期,应避免采用此种分支机构发展模式。

  六、关于分支机构的名称

  原则上在县、县级市、区及以下的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为营业部,其余由保险中介公司根据分支机构情况自行决定。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保险中介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对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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