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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浙江省寿险行业实施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供)

  

关于在浙江省寿险行业实施

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普及保险常识,切实保护投保人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寿险行业投保提示制度,并决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提示制度以向投保人提示投保注意事项的形式,告知各类寿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明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履行应尽的义务,以达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目的。

  二、《投保提示》适用于寿险公司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及银行代理保险产品(详见附件)。各公司应将《投保提示》作为单页装帧在投保书中,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交叉合并,并应要求投保人投保时亲笔签字确认。

  三、我局将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投保提示制度的内容,并建立公司营业网点、代理网点、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产品备案等信息查询的平台。各公司应在公司营业网点、代理网点公示《投保提示》,并应要求销售人员及代理网点工作人员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提示》的相关内容。各地行业协会应将投保提示制度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督促各公司做好公示工作,并关注当地市场运行情况。

  四、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制度的组织实施,把投保提示工作的落实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加强投保常识宣传、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的主要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同时,要根据《投保提示》的内容,做好公司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取得良好效果。各公司应于2004年12月30日之前将实施方案报告我局,执行中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

  五、2005年2月1日以后投保的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向我局投诉保险公司未进行投保提示的,公司应当出具确实的证据,证明已将相关信息告知投保人。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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