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提供)

  

皖保监发〔2012〕55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规章,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 产险处 张 正(0551-5633918)

  寿险处 张 浩(0551-5633938)

  中介处 姚国麟(0551-5633960)

  法制处 刘会亮(0551-5633982)

  电子信箱:zheng_zhang @circ.gov.cn

  hao_zhang@circ.gov.cn

  guolin_yao@circ.gov.cn

  huiliang_liu@circ.gov.cn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皖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促进我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充分了解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专业知识,安徽保监局依据监管职责,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任职资格测试。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申请任职资格核准前通过任职资格测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保险公司在皖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公估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三)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四)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公估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测试实施

  第五条 安徽保监局每双月第三个星期五举行1次任职资格测试,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保监局网站公布测试具体安排,包括测试时间、测试地点、参加测试人员名单等。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或增加任职资格测试。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负责组织本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任职资格测试。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应当指定1名任职资格测试工作联系人。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安徽保监局对口业务处室。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总公司或省分公司应于测试前15日向安徽保监局对口业务处室上报当次参加任职资格测试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机构、身份证号码、拟任职务等(附件一)。逾期没有报送的,视为不参加当次测试。

  第八条 测试具体安排在安徽保监局网站公布后,参加测试人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测试的,应当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总公司或省分公司于测试前1个工作日向安徽保监局书面提出。

  第九条 参加测试人员应当凭身份证进入考场,遵守考场纪律(附件二),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严禁舞弊抄袭行为。

  第十条 安徽保监局在任职资格测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保监局网站公布测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三章 测试范围与方式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任职资格测试内容包括《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及保监会颁布的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徽保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监管和发展时事政策、保险专业知识等。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职资格测试内容包括《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保监会颁布的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徽保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任职资格测试试卷分A、B两类,A卷适用于拟任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层级高级管理人员,B卷适用于拟任支公司层级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职资格测试试卷分代理、经纪、公估三类。

  第十三条 任职资格测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任职资格测试试卷满分为100分。

  第十四条 任职资格测试试卷题型主要包括单选、多选、判断、简答、案例分析和论述等。

  第十五条 任职资格测试试卷及格分数线为60分,但保险机构任职资格测试A卷适用于拟任省级分公司层级高级管理人员时的及格分数线为65分。

  第四章 测试管理

  第十六条 任职资格测试成绩合格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参加任职资格测试。

  有效期自测试之日起至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止计算。拟任保险机构筹建负责人的,自测试之日起至受理机构筹建申请之日止计算。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申请任职资格核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成绩合格是否在有效期,应当重新参加相应层级的任职资格测试:

  (一)在支公司、中心支公司、省级分公司不同层级之间提拔任职的;

  (二)由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拟任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

  (三)由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拟任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

  (四)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时参加任职资格测试,到另一家保险公司任职的。

  第十八条 参加测试人员存在舞弊抄袭行为的,取消测试成绩,自测试结束后1年内不得参加测试。

  第十九条 参加测试人员半年内存在2次测试不合格的,自后一次测试结束后半年内不得参加测试。

  第二十条 测试具体安排在安徽保监局网站公布后,参加测试人员无故缺考的,测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安徽保监局定期分析任职资格测试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加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纪律教育。对于在测试中存在舞弊抄袭行为的人员,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拟任保险机构筹建负责人的,参照适用本办法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以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测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44号)、《关于在全省保险中介机构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制度的通知》(皖保监发〔201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报名表.doc  
  附件二:安徽省保险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考场规则.doc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