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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保监局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浙江监

  

关于印发《浙江保监局委托保险行业协会

对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8]118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作用,特制定《浙江保监局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查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保监局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

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查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发挥协会的行业自律和沟通协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保监局根据工作安排,可以委托协会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新设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第三条 浙江保监局委托协会进行现场查验时,应向协会出具委托书,指明受托人、查验对象、查验范围、查验期限等要素,同时向申请公司出具告知书,告知委托事实。

第四条 协会应当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查验。查验结束后,协会的查验组应形成查验意见,并向浙江保监局递交书面的查验报告。查验报告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但自身并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效力。

第五条 协会因工作安排、人员调配等原因,无法在委托书指定的期限内进行查验时,应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浙江保监局。

第六条 委托书应本着“一事一授权”的原则,仅在特定期限内对特定对象有效。协会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进行查验,不得越权查验。

第七条 协会持委托书进行现场查验时,公司应予以配合,提供所需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挠,也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情况。

第八条 申请公司认为受托协会不合适进行本公司新设机构的现场查验时,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浙江保监局书面陈述原因。

第九条 申请公司对协会的查验意见持有异议时,可书面申请浙江保监局进行再查验。浙江保监局在收到公司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再查验。

第十条 浙江保监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对保险公司新设机构进行再查验。为确保查验时效,再查验安排在收到协会的书面查验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第十一条 协会应定期总结受托工作经验,充实现场查验队伍,不断提高查验水平。在查验中,协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地反映查验情况。浙江保监局将定期评价查验质量,一旦发现查验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现象,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查验标准与原则如下:

   (一)查验的总体要求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

2.安全、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保险公司租用大楼办公时,消防验收的申请人可为出租人;自建大楼办公时,消防验收的申请人应为申请开业的公司);

3.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

4.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能保障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

5.内部机构设置满足运营需要,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员工基本到位,并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6.已通过上级机构内部验收;

7.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二)查验重点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部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全部到位并已接受足够的培训;办公营业用房的装修及主要办公设备购置是否符合开业标准;对筹建期间是否经营保险业务的说明。

2.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组织构架、授权经营、财务会计、业务流程、单证、帐户及印鉴管理、人事和劳动管理、稽核监督、统计、统计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及其它关键的内部控制制度。

3.拟开业机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市场的认识和经营思路是否清晰正确,是否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查验流程

1.听取汇报。公司负责人作简要的筹建情况汇报。

2.关键岗位访谈。选取财务、运营、核保核赔等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和部分营销员进行谈话,了解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掌握程度、培训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中的描述一致,是否能胜任今后的工作等。选取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统计岗位人员、信息化负责人、信息化联系人、信息化岗位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其是否能胜任今后的工作。

3.查看系统。选取单证管理系统、业务系统、营销员管理系统、财务会计系统等系统进行查看,了解公司的整体运营和对风险的管控情况,了解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的对接情况、查验统计标准是否合规。

4.查验机房。查验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机房的消防情况、机房的温控情况及其它保障机房设备安全运行的建设情况。

5.提出查验意见。根据查验情况,提出查验意见,撰写查验报告,在查验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递交浙江保监局。

 

 

 

 

 

 

 

 

 

 

 

 

 

现场查验授权委托书(例)

 

委托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受托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查验对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公司 

查验期限2008121120081221      

兹委托上述受托人在查验期限内办理查验对象的现场查验事项,特此授权。

查验范围:受托人应对以下 1245 项进行查验,查验标准与原则遵循《浙江保监局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

新设分支机构现场查验管理办法》。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

2.安全、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3.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

4.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能保障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

5.内部机构设置满足运营需要,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员工基本到位,并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6.已通过上级机构内部验收;

7.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20081211

委托查验告知书(例)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现委托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2008年12月112008年12月21  内对你公司下辖的  武义县支公司(筹)  进行现场查验。请你公司准备好所需资料,安排相关人员接受查验。

 

 

 

 

                                 2008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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