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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供)

  

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8]103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近期,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对我国经济影响逐步显现,其中也波及保险行业。为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保障我省保险业安全健康稳定运行,维护经济社会安定,现就加强我省保险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是浙江保险业有效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2号)和浙江保监局《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简本)>的通知》(浙保监发[2005]83号)精神,及时对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情况进行梳理,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要参照《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制定符合本公司、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已经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要根据目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及时作出修订,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国际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严格按照《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要求,重点加强以下几类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

一是由于销售误导等原因引发的集中退保事件;

二是由于极少数保险机构偿付能力不足引发的恶性事件;

三是由于理赔服务不当造成纠纷,甚至引发重大集体上访事件;

四是由于内控不严引发的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由于保险机构管理不善造成员工队伍不稳定。

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简本)>的通知》(浙保监发[2005]83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将预警信息报告我局,事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我局,并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浙江保监局将加强对全行业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的检查督促,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一)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采取预防和有效应对措施的;

(二)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指挥,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导致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三)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违反信息报告制度,漏报、迟报、虚报、瞒报、不报和不准确报告信息而影响及时妥善处置以及造成后果的;

(四)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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