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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供)

  

关于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6]114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91施行。为贯彻执行《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范行政许可流程,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规定,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定》施行后,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适用报告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因特殊情况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统一由省分公司向我局报告。

二、各公司在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尽谨慎选拔和如实审查义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无《规定》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犯罪、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交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材料。保险机构和接受任职资格审查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1.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任职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2.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材料:(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2)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3)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原任职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四、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为原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受到责令予以撤换行政处罚的、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过任职资格审查。《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未曾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在《规定》施行后发生新的任职,不论担任何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均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已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但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各公司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1.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或者调整职责分工的决定;

2.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

3.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

4.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

5.因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者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的,各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行业纪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六、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接近一线市场的优势,收集和整理当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密切关注当地市场高级管理人员流动及变化情况。对于无序流动、市场反映较为激烈、曾受到当地行政机关处罚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在我局征询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时,应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

七、我局将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辖内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和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对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区别情况予以严肃处理。保险机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的,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保险机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我局将撤销其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八、《规定》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各公司应当在20061110日前向我局报告任职情况,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保险机构意见”栏无需填写);

2.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3.有任期的,提交本届任期的起止时间说明。

 

 

 

 

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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