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浙江保险业建立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4]10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保险学会:
为及时掌握浙江保险业改革发展进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重大事件,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浙江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浙江保险业内建立保险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的主要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浙江保监局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中存在的涉及保险的问题及时进行反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2.对于各公司(包括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涉讼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告。
3.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浙江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法律事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本公司涉讼的总体情况及分析;(2)本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两类行政处罚);(3)本公司工作人员因职务活动而产生的刑事案件情况;(4)对与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5)对浙江保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送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包括市一级分支机构)。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浙江保监局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中存在的涉及保险的问题及时进行反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2.积极协调、支持会员单位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
3.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浙江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法律事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对浙江保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对与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送法律顾问单位、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
5.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活动。
三、浙江省保险学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积极配合浙江保监局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中存在的涉及保险的问题及时进行反映,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2.加强与法学界的联系,加强保险法制学术研究。
3.支持会员单位的各项法律事务工作。
3.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浙江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法律事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对浙江保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对与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事务联系人
1.各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作为法律事务联系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法律事务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保监局报告新的法律事务联系人名单。
2.请各单位及时上报法律事务联系人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历,职务,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联系电话,等等)。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开始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