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8]24号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
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切实做好浙江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维护浙江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金融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浙江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工作体系,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取缔工作。
二、组织机构
建立浙江保监局统一领导,全省保险业各级、各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立浙江保险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浙江保监局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为保监局各处室负责人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部署浙江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将收集到的本行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和所在浙江省政府报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浙江保监局法制处,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配合浙江保监局相关业务处室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对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程序组织有关处置工作,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单位职责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坚持依法经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指导,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对发现的非法集资活动,应当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将防控本地区保险业非法集资作为自律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监测预警,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告有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浙江保监局要加大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力度,密切关注辖区保险市场发展动态,收集行业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信息,做好涉及非法集资的信访接待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取缔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风险防范制度。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密切关注行业内外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防止非法集资的风险传递到保险行业中。浙江保监局要指导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积聚。各单位要指定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监测,逐步建立起群众举报、部门监管、机制预警和相结合的风险防范体系。
(二)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发现利用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和其他便利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浙江保监局报告。浙江保监局各职能处室应定期搜集掌握管辖领域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并按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浙江保监局应将汇总的本行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省级政府报告,并及时向全行业通报,建立信息共享网络,形成工作合力。浙江保监局应当按月向保监会报送《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按季度向保监会报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和处置工作情况,并在年终向保监会报送全年汇总情况。浙江保监局应当分别在月后、季后、年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报送。
(三)处置机制。浙江保险业发生非法集资案件后,浙江保监局在及时向保监会和所在地省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政府采取相应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案发地保险行业协会和有关保险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协调配合,保证措施得力、人员到位,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有序开展处置工作,扎实做好善后和维护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