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7]84号
中国保监会于
一、《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种类进行了精简,一是不再区分保险许可证正、副本,二是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除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由保监会负责送达和更换外,其它种类的许可证均由保监局送达和更换。
二、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直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及有效期满的,应于今年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有效期限;保险中介机构的保险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保监局提出申请。
四、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许可证管理工作,并于
保险中介机构领取许可证的人员,应持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方能领取许可证。
五、保险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保监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保险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六、因以下情况,保险机构应向保监局缴回保险许可证,并认真填写《许可证缴回登记表》:
(一)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
(二)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
(三)保险机构被依法撤销的;
(四)其他需要缴回许可证的情况。
七、各保险机构应妥善保管保险许可证,并将保险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保监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持书面说明和公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保监局重新申领。
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及时向保监局书面报告并领取新证。
八、浙江保监局将不定期对各保险机构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将依法予以处理,直至给予行政处罚。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