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建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资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浙保监办发[2005]2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随着浙江保险市场主体的日益增多,高级管理人员业内流动日趋频繁,且无序流动的现象日益凸现。为增加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的透明度,引导公司合理科学地用人,规范高级管理人员业内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有关精神,我局将建立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分公司要从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落实并建立本系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资料报送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我局报送系统内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资料。
二、报送对象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档案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如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三、报送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报送内容分为一般信息和特别信息。
一般信息主要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2.上级任免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3.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结果。
特别信息主要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级任免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给予的嘉奖或个人荣誉称号等事项;
2.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级任免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事项;
3.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如是否有贪污、渎职等行为;
4.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情况,如是否有过失犯罪和欺诈、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
5.浙江保监局认定的其他所需报送事项。
各分公司应如实填写本系统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息,若有必要应在样表后另附补充或证明材料。
四、报送方式和时限
各分公司应落实报送责任人,报送材料采用书面或传真方式,但必须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书面或传真报送材料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或责任人章。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信息应在事毕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报送,特别信息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报送。各分公司应在
五、其他
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施行,如有不明之处,各分公司应及时与我局对应处室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