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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提供)

  

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6]39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针对浙江保险业实际情况,现制定浙江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六大以来,浙江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秩序良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商业贿赂危害严重,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极大阻碍我省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诚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全行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达到下述目标:

(一)商业贿赂现象大为减少,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二)保险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进一步端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观念明显增强。

(三)公司内控制度更加完善。

(四)保险行业维护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业内自律明显增强,行业信誉进一步提高。

(五)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坚持下列原则:

()实事求是。要切实从保险业实际和特点出发,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依法治理。治理商业贿赂,要依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保监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检查,依法纠正,依法惩处。

()稳妥推进。要服从服务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积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公司正常经营。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往来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渐进有序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突出重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的突出问题。各单位都要以一、两个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务求实效。

()标本兼治。要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综合治理。既要着力消除商业贿赂现象,又要注重根治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努力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深入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大力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治理范围和重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保险业实际情况,在开展治理工作中,要认真检查和纠正下列不正当交易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要重点治理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明确并细化治理范围,突出重点,增强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步骤

()自查自纠。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经营者进行自我教育、纠正不正当经营观念和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手段。浙江保险业要从今年3月份开始,用9个月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到11月底基本结束。

各单位,尤其是保险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在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底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自查自纠要按照动员部署、对照检查、落实整改三个阶段进行。要检查经营思想是否有不正当交易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检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要实事求是,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解决。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大督导力度。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保监局要对辖区保险企业进行督查,上一级单位要加强对下一级单位的督查。各单位要在8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整改措施等阶段性情况上报浙江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浙江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抽查。

()专项检查。保监局将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明确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加强对保险企业内控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等领域的检查;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检查,督促其提高业务和财务的真实性等。

()查办案件。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以及信访投诉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保监局、保险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行业协会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动员干部职工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协查工作。要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酌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端正经营理念、促进行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业绩观,强化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纠正错误认识,倡导诚实守信,反对弄虚作假。要积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宣传和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全行业的法规意识,筑牢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防线。要在有关媒体开辟治理商业贿赂专栏,专栏要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开展行风评议,积极倡导规范诚信,努力维护公平竞争。

二是要健全自律机制。各保险企业要完善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要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展电子商务,加强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核算体系,减少中间环节,堵塞管理漏洞。

三是要加大监管力度。要根据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保险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保险营销员管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银行代理保险管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兼业代理管理等方面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力度,防止不正当交易。

四是要不断深化改革。要深化保险企业改革,健全内控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程序,规范决策和执行行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高管人员、基层单位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要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良性运转、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准入机制,丰富市场主体类型并大力培育成熟市场主体,规范发展中介市场,推进保险中介的专业化经营。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推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创新。要注重在动态监管、全程监管和促进企业增强控制风险的自觉性上下功夫。尤其要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健全治理工作长效机制。要在11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整改成效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情况书面报告浙江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将其作为当前一项极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加强组织领导。浙江保监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任正副组长,其他各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明确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要紧密结合单位实际,明确目标要求,具体工作步骤,确定治理重点,制定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强化督查责任。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线索,不得瞒报、漏报和压报。要严格督导,严格巡查,上级单位要在下级单位确定若干联系点。浙江保监局治理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各单位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深入调查研究。浙江保监局成立治理商业贿赂课题组进行专项调研,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商业贿赂特点、规律及原因,在政策、法律和管理三个层面上研究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注意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各单位内部要明确分工,理顺关系,经常沟通,加强协作,共同探讨,研究措施,形成治理工作合力。二是各单位要主动向浙江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行业内部组织协调,形成行业合力。三是要切实加强与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

()增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行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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