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简本)》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5]8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了加强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由突发事件引起的保险市场风险,维护社会安定,服务“平安浙江”建设,保障我省保险业和地方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发[2005]54号)及其分预案(保监厅发[2005]115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浙江保险业实际,制定了《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简本)》。(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浙江保险业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所属单位学习传达我局编制的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公司、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于10月15日前报我局办公室备案。
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认真执行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定期向我局报告预警信息;遇到各类突发事件时,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三、为了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明确、联络畅通,请各应急责任单位将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办公室负责人和联络员(AB岗)以及日常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号码)报送我局办公室。
浙江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由突发事件引起的保险市场风险,保障全省(宁波除外,下同)保险业稳定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服务“平安浙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案》的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业突发应急事件的最高主管机关。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统一领导浙江省保险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浙江保监局各职能处室及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社团等业内单位(以下简称“各应急责任单位”)均要服从浙江保监局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负责具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和解除。
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或者本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置,采取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的一切必要措施,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浙江保监局及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和监测反应处理系统,开展突发事件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实现预警、监测和风险控制信息的共享。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提供与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的信息,并不得利用这类信息牟取私利。
1.4 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与浙江省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浙江省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突发性事件以及浙江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其他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1)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事件;
(2)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规模保险索赔的事件;
(3)保险公司因资金周转等问题造成偿付困难,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事件;
(4)各类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的事件;
(5)100名以上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事件;
(6)5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围攻、恐吓等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5人但影响恶劣的事件;
(7)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
(8)外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直接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经营的事件;
(9)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受到本系统地市级以上上级单位行政处理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
(10)其他严重危及浙江省保险业,或者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与保险业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浙江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是负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浙江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中心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特殊情况下,浙江保监局主要负责人可以授权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浙江保监局各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各省级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各保险社团秘书长为指挥中心组成人员,按照指挥中心的命令开展工作。指挥中心组成人员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2.2 指挥中心职责
(1)领导、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2)制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启用保险保障基金、巨灾风险基金或者其他特别融资方案;
(3)必要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调动资金、物资和调配相关工作人员;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3 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浙江保监局办公室承担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和修订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监测、收集、分析、上报、通报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调查、核实、分析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等。
2.4 各保险公司职责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比照指挥中心的组成和职责,结合实际,依法、科学、合理地制定本系统应急预案,设立本公司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并报浙江保监局审查备案。省级以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浙江保监局的总体部署和省级分公司的直接领导下,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方针,严格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等工作原则,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到预警准确、反应快速、报告及时、责任到位、组织有序、措施有力、稳妥解决。
2.5 各保险行业协会职责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在浙江保监局的指导下,积极发挥自律、协调职能,按要求做好各地区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研究制定和牵头实施,组成各地区指挥领导机构,建立报告反馈制度, 并将应急预案和有关情况报告浙江保监局审查备案。
3 应急预案构成
3.1 总预案
本预案为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总体预案。
3.2 分预案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保险业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由分预案规定。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各项分预案主要包括:
(1)《保险公司现金流支付危机和偿付能力恶化应急预案》;
(2)《自然灾害或重大火灾、生产、交通等事故灾害突发事件保险应急预案》;
(3)《非正常因素集体退保应急处理预案》;
(4)《群体性保险上访或诉讼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5)《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新闻宣传预案》;
(6)《外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境外母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浙江保险业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浙江保险信息系统应急协调预案》;
(9)《保险公司高管人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3 各应急责任单位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浙江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根据浙江保监局的规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各应急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2)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4)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5)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方案;
(6)浙江保监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4 预警机制及报告制度
4.1 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浙江保监局建立预警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对全省保险业的风险状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风险状况或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按季度向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情况,并及时向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通报相关信息,做好日常沟通和协调配合。
浙江保监局各业务处通过日常监测,现场、非现场检查或者接收保险业企业报告及报表资料,获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局领导并通告局办公室,还应持续关注通报事态发展情况。有关信息及情况经指挥中心研究同意后,由浙江保监局办公室统一上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主动实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监测机制和报告制度,按季度向浙江保监局报送本单位系统内部和本地区保险行业的风险状况分析;同时,各应急责任单位还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确保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4.2 预警报告范围
对符合本预案规定适用范围的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有关应急责任单位应主动将监测信息和事件情况及时报告浙江保监局办公室。
4.3 报告方式和内容
报告应当通过正式公文或专报信息形式以书面方式报送,除特别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还应一并报送有关电子文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简要经过和问题性质;
(2)对事件原因和后果、影响的初步判断;
(3)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以及处置结果预测;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5)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
4.4 报告时限
通常状态下,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将预警信息报告浙江保监局,事件发生后要随时补充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事态紧急时,应急单位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浙江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并于第二日提交书面报告。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有规定的,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浙江保监局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时限按时上报。
4.5 报告责任人
浙江保监局主要负责人是预警报告制度的总负责人,各应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浙江保监局收到辖内保险分支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向有关单位了解、咨询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同时,应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决定是否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5.2 信息通报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启动本预案后,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启动浙江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组成人员名单;
(3)指挥中心办公室成员名及新闻发言人名单;
(4)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5)其他相关应急处理工作事项。
各应急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及时向浙江保监局和相关地方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和持续发展的情况。
浙江保监局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职能单位通报突发事件情况,进行信息沟通,协调处置行动。
5.3 应急处置
本预案正式实施后,指挥中心可以要求各应急责任单位实施报告制度并启动应急预案,可以指定或者调集浙江保监局相关职能处室或者各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制定科学、及时和具体的应急措施,调度所需资源,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接管等手段,及时果断地进行应急处置。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指挥中心总指挥负责与中国保监会、省委、省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
各保险公司及各地区指挥领导机构应当接受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的领导,贯彻应急工作小组的决策,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指派专人进驻灾害或事故现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协调,果断有效地督促和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4 新闻宣传
浙江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浙江保监局和其他各级应对单位对突发事件实行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浙江保监局批准或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或者对外发布信息。新闻宣传应当及时、准确、全面,让人民群众了解事实真相。
5.5 应急终止
指挥中心总指挥可以根据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评估,向中国保监会主席或者分管副主席建议终止本预案的实施。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或分管副主席批准,解散指挥中心和各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并由浙江保监局新闻发言人对外宣布终止浙江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
指挥中心办公室可以根据对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的评估,向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建议终止各保险公司及各地指挥领导机构应急预案的实施。经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解散各保险公司及各地指挥领导机构,并由各应急责任单位新闻发言人对外宣布终止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后,各应急责任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浙江保监局批准后,保留部分机构和人员负责善后工作。
6.2 应急处置评价和调查报告
浙江保监局参与应急处置的职能处室和各级应急单位应当于本预案或者本公司、本地区应急预案终止实施后20日内向浙江保监局办公室报送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浙江保监局办公室于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
应急处置评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的描述和评价、处置工作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风险监测和防范机制的运行和效果、对有关法规和监管措施及其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6.3 预案完善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根据应急处置评价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本预案和各自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并定期更新突发事件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重要岗位设置AB角,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不空岗。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电脑信息系统应急方案,做好数据信息备份工作,保障突发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公文收发应急方案,实施专人收发。在电脑信息网络受阻、电子公文无法传输的情况下,确保纸质发文渠道的畅通。
7.2 24小时值班制度
实施突发事件报告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上下级之间信息畅通。
7.3 经费保障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经费保障计划,明确应急经费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监督措施。
8 奖励和处罚
8.1 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认真履行本预案规定和工作职责,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浙江保监局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8.2 处罚
浙江保监局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处置方面有工作失误,未能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发生的;
(2)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拒不服从浙江保监局应急指挥中心及其授权组织机构的领导和指挥,工作懈怠,延误时机,给应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突发事件事态升级的;
(3)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违反报告制度、保密制度、新闻报道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要求的。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备案
浙江保监局办公室制定浙江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应急责任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等有关制度,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书面上报浙江保监局办公室审查备案。
9.2 预案演练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本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应急人员的应急能力,查找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9.3 监督管理
本预案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是浙江保险业有效防范处置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各保险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浙江保监局应督促辖内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尽快制定完善各自应急预案和有关制度。浙江保监局负责对本预案演练、各应急责任单位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9.4 评审修订
浙江保监局应当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根据演练和实施情况检查和评估本预案的实施效果,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最长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各自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9.5 组织培训
浙江保监局和各应急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处置负责人和岗位工作人员的专项培训工作,提高预警防范、应急处理、信息报告和新闻发布等业务综合能力,确保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10 附则
10.1 解释权力
本预案由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说明。
10.2 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