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保监办发[2008]5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拓宽信息渠道和网络覆盖面,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与报送工作,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浙江保监局重新修订了《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业政务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区别于财务统计和计算机信息等特定信息,是指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动态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 保险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高效灵敏的信息网络和工作机制,紧紧围绕全省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汇集信息,为全省保险行业互通有无和各级领导统领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保监局”)办公室是全省保险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二章 信息工作主体
第五条 保险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全省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保监局机关各处室。
第六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应指定一名职责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责任人,指定一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保监局登记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一)。
第七条 保险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各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信息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并常抓不懈,落实到位。
第三章 信息员
第八条 信息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政策尤其是经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大政方针和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文字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九条 信息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进展及动态和重要事件;
(二)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参加保监局组织的全省保险信息年度工作考核和评比;
(四)与保监局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信息事务。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本单位其他部门撰写信息稿件或者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三)对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保监局及本单位组织的信息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保监局和各单位应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业务培训。培训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信息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应与保监局对该单位的信息工作考评结果挂钩。
第四章 信息采编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结合全省保险业发展实际进行信息采集,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当地保险业政务信息采集工作。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浙江保监局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专项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有关全省保险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三)各级主要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
(四)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
(五)各单位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承保及理赔项目以及结果和反响情况;
(六)重要的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
(七)各单位支持浙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地方的合作共建情况;
(八)调研报告、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
(九)保监局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十)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信息内容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随意缩小;
(二)时效性:避免因工作拖拉导致信息的迟报和漏报;
(三)全面性:要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
(四)适用性: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特点,结合一段时期内的工作热点、要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
(五)综合信息要有一定深度。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和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 信息员对编辑的信息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送审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各单位报送保监局的信息不得用文件和内部信息刊物的形式报送,应做到一事一报,按照规定的信息专报格式(见附件二)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报送保监局。保监局接收信息的电子邮箱为zjii@vip.163.com。
对机密事项的报送,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采取专人报送等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厅局级以上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三)一般事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性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先行报送,但要在事后及时补办审签手续。
第六章 信息发布和保管
第十九条 保监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筛选,向保监会、省委、省政府主办的相应刊物报送,并在《浙江保险工作动态》等载体上进行发布。
第二十条 保监局可根据需要,对信息发布的形式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采用的信息和领导签批件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七章 信息工作考评
第二十二条 保监局根据各单位信息报送积分情况,发布《全省保险政务信息工作情况通报》,对各单位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进行通报。保险中介公司暂不纳入通报范围。
第二十三条 保监局于每年年初对各单位上一年度的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保险中介公司暂不纳入考评范围),并制定各保险社团和保监局机关各处室当年的信息考核合格标准。各保险社团信息考核结果与秘书处年度考核相挂钩。
保监局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改进,对不称职的信息员责令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采用信息计分标准及扣分规定:
动态类信息被保监局刊物采用1条得2分,被中国保监会或省政府刊物采用得3分;
综合类信息被保监局刊物采用得5分,被中国保监会或省政府采用得10分;
对工作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受到中国保监会或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书面批示的信息加10分。
瞒报、漏报、误报1条重大信息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0分。
重复采用的信息就高计分。
保监局机关各处室信息计分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附件一:
信息员备案登记表
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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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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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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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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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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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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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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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作责任人备案登记表
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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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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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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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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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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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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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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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信息报送格式
XX(报送单位名称或简称)信息专报
信息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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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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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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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送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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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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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信息正文)
注:签发人”栏由信息报送单位分管领导或职责部门负责人签名,“报送人”为各单位信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