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薪酬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保监办发[2007]46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充分调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薪酬发放,促进协会队伍建设,建立起和谐、团结的工作环境,我局制订了《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薪酬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各协会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报办公室备案。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协会队伍建设,建立起和谐、团结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一届协会成立,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秘书处工作人员人数,严格定岗定员。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每届签定一次劳动合同,“薪酬”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奖金。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岗定薪,每年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工资系数:杭州、温州、台州、绍兴地区的系数为1.2,湖州、嘉兴、金华地区的系数为1.0,衢州、舟山、丽水地区的系数为0.9。
第五条 工资
以下工资金额以系数1.0的地区为例,其他系数的地区相应调整。
第六条 岗位系数
奖金的岗位系数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各人学历、职称等确定相应系数,对于工作时间较长的老同志、工作成绩突出者等协会秘书处可酌情上调其岗位系数。岗位系数每年9月调整一次,10月1日起执行。
一、基本工资的确定:
学历 |
基本工资 |
中专或大专毕业生或初级职称 |
800 |
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或中级职称 |
1000 |
秘书长或高级职称 |
1500 |
注:1、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六个月,见习期工资为1000元,无奖金。见习期满后(14个月)月度奖金岗位系数为0.3。
2、社会应聘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无奖金。试用期满后月度奖金岗位系数为0.3。
3、取得高一级学历的,学历的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工资的调整每年9月调整一次,
4、每增加一年协会工龄,基本工资增加50元,5年封顶。
二、月度奖金的确定:
|
岗位系数 |
大专以下学历 |
0.3 |
大专学历 |
0.5 |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
0.55 |
部门负责人(主管) |
0.8 |
部门副主任 |
1.0 |
部门主任 |
1.2 |
秘书长 |
1.5 |
注:月度奖金的基数为1500元,乘以员工的岗位系数确定月度发放额。
三、年终奖金的确定
|
岗位系数 |
大专以下学历 |
0.3 |
大专学历 |
0.5 |
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 |
0.55 |
部门负责人(主管) |
0.8 |
部门副主任 |
1.0 |
部门主任 |
1.2 |
秘书长 |
1.5 |
注: 1、年终奖金的基数为5000元,乘以员工的岗位系数确定年终奖的发放额。
2、应届毕业生(大专及本科)第一年年终奖系数为0.2,第二年年终奖系数为0.3,自第三年起年终奖根据学历确定岗位系数。
3、年终奖金与实际工作表现相挂钩,协会员工年终测评称职的按全额发放年终奖金,年终测评需改进的按80%发放年终奖金。
四、福利的确定
1、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高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交通费、通讯费和误餐费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员工待遇执行。
5、其它福利:
元旦发放节日费500元;
春节发放节日费500元;
五一劳动节发放节日费500元:
中秋国庆节发放节日费500元。
(注:以上节日费见习员工减半发放)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