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保监办发〔2011〕24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精神,现决定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的对象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为此次自查自纠的对象。
二、自查自纠的内容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自实施激励行为以来,所有与激励行为相关的宣传、部署、实施、内部监控等全部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的重点
自查自纠的重点是:是否存在为快速做大业务规模而随意拓宽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对在本机构连续执业两年以下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者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等不确定性收益等行为;是否存在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借款买保险等行为;是否存在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返还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激励行为自查自纠工作,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调配必要工作人员,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力争把激励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纠工作负完全责任。
(二)明确重点,狠抓落实。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紧紧围绕激励过程中存在风险隐患的重点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纠正激励过程中已经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迅速建立健全规范开展激励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内部督导,提高系统内部对监管要求的执行力度,确保自查自纠各项要求的贯彻落实到位。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告。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结合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发现的不规范行为以及建立健全激励行为管理制度的进展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1年3月10日前向江苏保监局提交专题报告。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查自纠期间,我局将根据各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抽取部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联 系 人:封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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