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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拖拉机交强险经营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供)

  

  苏保监发〔2009〕69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期,我局陆续接到相关部门和群众关于部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的信访投诉,特别在一些县域地区,拒保拖拉机交强险的行为较为普遍,影响了交强险制度在我省的顺利实施,严重损害了农村拖拉机主的切身利益,不利于当前社会稳定大局。为妥善解决当前拖拉机交强险承保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保证拖拉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避免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 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上门投保拖拉机交强险的客户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缺少保单、上级核保政策不允许、非本地牌照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

  二、 各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任意改变费率档次或套用其他车型承保,不得强制搭售其它保险产品或违规附加其他条件。

  三、 各省级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作为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迅速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所有基层机构,并派出监督检查组前往拒保拖拉机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监督执行,确保不发生拒保、拖延承保等违规行为。

  四、 对于在拖拉机交强险承保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公司要认真分析原因、着力解决。对牵涉其他行业或部门的问题,要通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上报我局。

  各公司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问题,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提高服务水平。我局将结合市场整顿规范工作对各公司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拒绝、拖延承保或违规经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交强险经营资格,同时将追究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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