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供)

  

  苏保监发〔2011〕94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省驻江苏各中介分支机构机构上w: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使行政审批工作公开透明,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新修订了《江苏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机构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江苏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指引
  

  一、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一)机构类

  1、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的设立;

  2、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的设立;

  3、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部)的设立;

  4、代理、经纪机构的解散。

  (二)高级管理人员类

  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核准。

  (三)其他类

  1、代理、经纪机构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

  2、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动用保证金。

  二、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

  (一)法人机构有关事项

  1、新设机构的注册资本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对已注册成立机构资本不满足现行规定要求的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于2012年9月30日前增加注册资本达到相关要求,且增资形式必须为实缴货币出资。

  2、股东为自然人的,需填写《股东个人简历表》,并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最近三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3、新设机构股东为保险公司员工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股东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取得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

  4、可行性报告应科学、全面、详实、可行,具体内容应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方面情况。

  5、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需完整、有效(含外省驻江苏的分支)。

  (1)组织框架,应列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下设部门等的框架结构及职责分工;

  (2)业务管理制度,应包括业务操作基本流程、业务管理模式等;

  (3)财务制度,应包括对现金、支票、发票等的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基本的财务管理制度;

  (4)信息化管理制度,应包括制订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流程,还应配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加强保险中介业务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6、法人机构(含外省驻江苏的分支)应当内设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如办公室、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岗位)等),设立一名专职内勤人员与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对接,财务部门应配备一名专职财务人员并持有会计上岗证,业务人员需持有资格证书。

  7、法人机构(含外省驻江苏的分支)的办公场所不应是居民住宅,经营面积应当在100平米以上,内设单独的财务室、业务室、培训室等,配置电话、传真、网络等基本设施。原则上,经批准后3年内不应变更,以保证机构的稳定性。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应符合《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的要求,配有财务、业务软件,同时在开业前完成与江苏省保险业专线网络的对接工作。

  9、动用保证金申请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减少注册资本或出资的,须提交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2)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提交职业责任保险的保单复印件;

  (3)因其他原因动用的,应提交相应说明材料;

  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10、代理、经纪机构解散的,除提交股东会的解散决议、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清算方案外,还需缴回许可证,并在省级报纸上进行公告,于清算结束后提交清算报告。

  11、法人机构在取得许可证之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等手续,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日内,书面报告江苏保监局。

  (二)分支机构有关事项

  1、法人机构开设分支机构需符合下列标准:

  (1)法人机构开业满一年以上;

  (2)法人机构及已设分支机构运转正常,业务稳定(包括业务渠道稳定、人员稳定、运营成本的稳定等);

  (3)业务人员100%持证;

  (4)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且通过监管部门的高管法规考试。

  2、存在以下情形的,法人机构一年内不予报送设立分支机构材料:

  (1)上年度法人公司或已设立分支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及监管函、监管谈话等其他监管措施;

  (2)本年度被保监局列为专项检查类的;

  (3)上年度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

  (4)提交虚假行政许可材料的。

  3、法人机构在下设分支机构时应当综合考虑成本投入、人才队伍和管控能力,稳步有序审慎地开设分支机构。

  4、法人机构原则上不应在同一县(城区)、区开设两家分支。

  5、法人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1年内不应在同一地市或县、区再设立分支机构。

  6、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要求同法人机构,经营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米。

  7、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包含所在地区行政区域的名称,避免误解。如“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XX市X区(县)分公司(营业部)”。

  8、法人机构应当使用预算制,财务对接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避免使用挂靠的形式。

  9、外省在江苏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应指定一家分支与我局做好保险业专线网络的对接工作。

  (三)高管人员有关事项

  1、法人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需经保监局核准。

  2、董事长、执行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以上文凭;

  (2)持有资格证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我局的高管法规考试。

  3、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从业经历,且不得低于3年。

  4、董事长、执行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在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提交江苏保监局备案。

  三、报告类事项相关规定

  (一)报告类事项内容

  1、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2、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地址变更;

  3、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主要股东、股东名称的变更;

  4、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5、代理、经纪、公估机构注册资本的变更;

  6、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修改公司章程;

  7、代理、经纪、公估机构撤销分支机构;

  8、公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

  9、公估机构的解散。

  (二)报告类事项申报指引

  1、报告类事项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是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保监局进行书面报告。

  2、报告事项需同时附以下材料:书面报告、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中介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相关证明材料。

  (1)变更名称的:还应报送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是提供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地址的:报送租赁合同、房产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报送转让协议书、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自然人股东简历表》,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4)撤销分支机构的:报送工商部门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6)涉及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新许可证。

  3、公估机构的解散需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方案等其他材料,并缴回许可证。清算结束后,向我局提交清算报告。

  4、原则上不应以变更股权的方式变相新设机构,对于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新设机构的要求和标准来提交材料,我局将采取风险提示谈话、股东承诺书、现场验收等方式加强监管。

  5、对于发生地址变更的,原则上不应跨区域(地市)变更,变更后的经营地址的标准按照新设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核。

  四、材料准备要求

  1、行政许可书面材料需一式两份交到我局法制处,报告事项书面材料需一式一份交到我局秘书科,同时登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上报。

  2、上报文件应为正式红头文件,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使用 “请示”文体、报告事项使用“报告”文体。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原因、内容等。

  3、所有表格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4、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公章,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证明、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直接附在表格后面,并应保证复印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5、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可提供复印件),如为转租需提供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五、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需注意以下事项:

  1、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申请许可证延续的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交许可证延续申请。

  2、我局将根据情况实施换证前现场调查、巡查工作,以进一步核实该机构是否实际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

  3、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延续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超过30日,没有申请延续的;

  (2)注册资本未达到最低限额的;

  (3)高管人员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

  (4)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的;

  (5)没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的;

  (6)未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的;

  (7)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8)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的;

  (9)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资册)到期申请延续、

  六、其他事项

  1、对于拟开设分支机构的,法人公司拟先征询当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及中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及中介专业委员会应遵循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原则,提出是否同意其设立分支的意见,并按照此指引进行先期审核。之后法人机构方可向保监局提交正式的申请。

  2、对于变更经营地址的,由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及中介专业委员会按此指引的要求进行初审后,中介机构再向保监局提交报告。

  3、所有专业中介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成立前向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了解行业自律等相关政策,成立后需加入各地市的保险行业协会,接受协会的监督、指导。

  4、拟在苏州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人均应向苏州分局申报材料。

  七、法规依据

  相关具体申报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上报要求及表格样式具体参照《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相关文件可在保监会官方网站www.circ.gov.cn上查询。

  八、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申报清单

  1.行政许可材料清单.doc
    2.报告材料清单.doc

  各类表格在保监发〔2009〕130号(《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中下载。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