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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江苏保险公司重点统计指标异动情况说明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数据真实性监管,切实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报送保险统计报表(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重点指标异动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险公司应对保费收入增长率低于10%或高于60%、应收保费超过5%、赔款支出增长率超过100%的指标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并于每月15日前报江苏保监局统计研究处。

  二、各人身险公司应对规模保费增长率低于-10%或高于60%、退保率超过5%、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低于15%、13个月保单继续率低于50%的指标作出书面解释说明,并于每月15日前报江苏保监局统计研究处。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统计指标的管理和监测,在填报报表的过程中,对其他指标出现异动的也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如当月无异动情况,需说明当月数据无异动情况并报送我局。

  五、报告须经公司统计负责人和统计联系人审核盖章后,经OA系统发送至江苏保监局统计研究处。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上述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以及报告的撰写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工作执行情况将作为保险公司统计质量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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