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保险统计工作质量,切实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促进江苏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江苏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系统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为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
本办法主要考核保险公司年度保险统计工作履行监管规定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完善与执行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评价内容
根据保险统计监管工作职责,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分别从组织管理、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临时性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为鼓励保险公司在加强保险统计基础建设的同时有所创新,专门设置了加分项目。
一、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
(一)健全组织结构。省级分公司按照保险监管要求指定了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统计联系人,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统计工作岗位,保险统计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二)建立相关制度。明确保险统计工作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能清晰了解其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
(三)配备人员保障。配备具有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确保其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四)信息系统支持。保险公司的统计信息系统能够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网络连接完好,业务应用系统逻辑严密,数据库管理安全,系统内外信息传递通畅,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二、非现场监管评价
(一)法规掌握。保险公司统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法规,掌握《保险法》、《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熟悉保险统计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报告质量。
1、保险公司月度主要监管指标异动报告报送及时,行文规范,内容涵盖当期所有异动指标,分析原因真实合理。
2、保险公司季度分析报告报送及时,行文规范,结构完整,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业务、财务运行情况,对公司和市场出现的热点问题具有敏感性。
3、保险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第四季度报告)能够概括公司经营的特点,对市场的宏观把握准确,原因分析观点新颖,逻辑性强。
(三)数据披露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信息保密制度,加强统计信息的保密管理,规范信息对外统一发布。
三、现场监管评价
(一)配合程度。
1、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必要的自查,自查报告基本涵盖检查事项的主要方面。
2、能够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查工作条件,与现场检查相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无故缺席,现场检查资料准备完整及时。
(二)工作落实程度。
1、被检查机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与上下级机构统计信息工作联系机制完善,信息沟通渠道通畅。
2、被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熟悉保险统计相关法规,重视保险统计信息工作,执行和落实有关工作措施得力。
3、统计岗位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和市场情况基本了解,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具备一定市场分析能力。
4、统计数据真实,在统计现场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临时性统计信息工作评价
(一)对保监局临时布置的统计数据查询工作沟通主动,响应及时。
(二)临时报送的数据质量较高。
(三)能够对保监局临时查询的数据形成信息搜集汇总工作机制,形成良好互动。
五、加分因素
(一)保险公司内部统计工作得到外部相关监管部门评优评先。
(二)保险公司统计研究报告得到保监会机关刊物或江苏保监局《江苏保险监管参考》采用。
(三)保险公司统计研究报告在国内公开刊物刊载或发表。
第三章保险统计工作评级与评级管理
按照重点突出、便于操作的原则,对涉及的五项评价内容赋予不同的权重。其中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权重为15%,非现场监管评价权重为42%,现场监管评价权重为15%,临时性统计信息工作评价权重为10%,加分因素评价权重为18%。制定评分表,量化评分标准。
根据保险公司年度统计工作最终得分确定评价等级,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除加分项外其他四项评分加总未达到55分的,也将被认为不合格。
年末保监局完成考评工作后,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通报。对获得优秀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统计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针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约见被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监管谈话,限期提交整改方案;
(二)就统计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予以提示或警告;
(三)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率;
(四)建议调整统计负责人、联系人。
对于保险统计工作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四章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后果严重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公司业务财务报表和监管报表统计数据有严重差异,并影响数据真实性的;
(二)有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等行为的;
(三)多次迟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经指出仍未明显改进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受到各级统计部门统计处罚的;
(五)因违反《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受到保监局处罚的。
本办法由江苏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