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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供)

  

 苏保监发〔2011〕108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过程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保险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

  为加强江苏省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规范材料报送,完善验收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保险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在江苏省开设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市级营销服务部(以下概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支公司、营业部、其他营销服务部暂不纳入本实施办法。

  二、验收标准

  (一)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经营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安全性,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二)具体标准

  1、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指定内设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分管统计、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与联系人。省级分公司应配备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岗位和信息技术岗位。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应为正式员工,具备相关业务技能,能够满足公司统计或信息化日常工作需要。

  2、规章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上述制度可由总公司统一制定,也可由分支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3、统计真实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应满足当地监管部门的及时性、准确性等各项要求,并在统计口径、数值上与总公司保持一致。

  4、网络及硬件。一是网络连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通过专线实现公司系统的网络互联,主干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对软、硬件系统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备份措施。二是办公设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电子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保证业务、财务管理和客户服务的需要。三是机房建设。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租用专业公司机房的,应出具托管证明文件以及机房资质的证明材料;如自主建立机房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般情况下应设立单独机房(部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与同一集团内的其他机构合用机房,但设备应确保独立);若机构有独立业务系统与数据存储,则机房应经过消防部门的单独验收,安全等级达到《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的B类安全标准;若仅有路由和线路交换设备的,机房所在大楼要经过消防部门的综合验收,安全等级达到《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的C类安全标准。

  5、信息系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核心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须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6、信息安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连接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的电脑应与外部互联网严格隔离;所有办公电脑应安装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机构应定期对电脑设备开展安全检查,以防发生病毒感染、信息泄漏等安全事件。

  7、培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及信息化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系统应用、专业知识、规章制度以及《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江苏保监局发布的其他统计、信息化规章的学习培训。

  三、验收流程

  统计信息化验收遵循“先材料审核,后现场检查”的原则,机构申请开业时,应将一份完整的统计信息化建设材料报送统研处。统研处在审核中如发现问题,将出具《补正通知书》,如通过,将出具《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材料审核表》,并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收。

  (一)材料审核要点

  1、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部门、统计联系人及统计工作人员情况,相关岗位职责说明书。

  2、信息化工作负责人、信息化工作部门、部门负责人及信息技术人员情况,相关岗位职责说明书。

  3、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参照执行总公司制度的,应提供相关制度清单。机构建有独立信息系统的,此项从严要求。

  4、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集成开发商、处理模式、主要功能、数据集中情况;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产险公司应提供承保、核保、批改、理赔、收付费等基本流程图及说明;寿险公司应提供承保、核保、保全、理赔、收付费等基本流程图及说明。

  5、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6、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流程图及说明。其中包含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报分支机构数据的流程说明;以及分支机构向保监局上报数据的流程说明,包括数据生成、核对、审批上报等。

  7、网络架构图及说明,软硬件配备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

  8、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包括机房面积、相关设备、消防验收情况等。

  9、审核通过后出具《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材料审核表》。

  (二)现场验收流程

  1、听取筹建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

  2、检查统计工作人员对保险统计法规的掌握情况,可进行笔试考核。

  3、检查统计工作人员对常规统计知识的掌握情况,如一些统计指标的定义,针对保监会要求,对四级数据报送机构的统计原则等,可进行笔试考核。

  4、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和信息化规章制度的制定、培训和掌握情况。

  5、现场观看模拟出单演示和模拟账务处理演示。考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对接情况。

  6、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网络架构,及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网络建设情况。

  7、验收结束后出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现场验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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