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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供)

  

 苏保监发〔2011〕16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经营秩序,遏制恶性价格竞争行为,防范经营风险,现印发《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下称《规范》),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

  一、各保险机构要迅速组织全辖认真学习贯彻《规范》各项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有针对性地修订管理制度, 完善业务操作流程。法人总部不在我省的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及各保险经纪公司省级分公司,要及时向总公司汇报本《规范》内容和要求。

  二、实行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资料的网上报告制度。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本《规范》中涉及的相关材料及《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02号)要求上报的季度报表的电子版或PDF格式文件报送至江苏省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大商险及投标业务资料报送”;总公司及省外保险机构提交的材料由我省省级保险公司上报。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要重新明确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并于9月23日前分别向我局产险处、中介处报送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四、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协调等职责,建立完善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沟通协调机制。各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本《规范》要求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措施,积极创新,尽快建立健全各地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协调办法。我局将组织开展对全省贯彻落实本《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苏保监局产险处 联系人:王矗、滕宏超 联系电话:86793903,86793943

江苏保监局中介处 联系人:郭伟 联系电话:86793994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江苏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健康发展,推进规范化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依据有关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市场实际,制定本规范(下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投标是指财产保险机构响应大型工商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保险经纪机构要求参加大型商业保险投标、竞争性谈判、议标、报价(包括正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非正式招标项目)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招投标业务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以及投保数量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第四条 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保险监管部门下发的一系列有关监管文件规定。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境内的所有财产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及依规在我省境内从事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省外注册财产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第二章财产保险机构经营规范

  第六条 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随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免费赠送附加险。非车险如使用未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调整保险费率应标的,必须符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规定,同时取得总公司若使用该条款费率中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新条款费率的书面许可。

  第七条 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费率不得低于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计算的保险费率。做好投标前的风险查勘识别,审慎评估风险,不得通过套用与保险招标项目实际风险状况不符的费率调整因子降低保险投标费率。

  第八条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印发的各类商业风险项目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科学确定自留风险比例。

  第九条 严格共保安排。共保业务必须经投保人同意。共保人共同签发保单,或由主承保人签发保单,同时附共保协议。主承保人向其他共保人收取的手续费应与分保手续费平均水平有显著区别。

  第十条 严格再保险安排。切实做好承保和再保两个环节的衔接工作,提前了解再保险市场情况。严禁在依规应当办理再保险却未落实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险单。自主安排再保险,严禁代出单行为。严禁通过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额等方式进行再保险。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异地承保、统括保单的限制性规定。遵循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保险标的在我省境内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原则上由我省保险机构承保。符合异地承保条件由省外保险机构承保的我省大型商业保险项目,必须遵守报批报备条款费率、纯风险损失率,不得破坏当地市场经营秩序,并保证保险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和事后核查制度。

  1、事前报告:我省保险机构参与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由各省级分公司在投标前(正式招标项目)或保险协议签署前(非正式招标项目)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上报省级分公司合规承诺书(见附件1);符合本《规范》第六条要求的需要提交总公司书面许可。省外保险机构异地承保我省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的,在投标前(正式招标项目)或保险协议签署前(非正式招标项目)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上报总公司合规说明书(见附件2)。

  2、事后核查:已中标的投标业务,单独承保的或主承保的省级分公司负责在中标后(正式招标项目)或保险协议签署后(非正式招标项目)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上报下述资料: 招标书、保险投标书、报价说明(包括投标报价费率、保险费计算公式,所使用的基础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因子,在标准保费基础上的浮动比例等情况)、保险协议副本、预期分保安排报告、共保协议(共保业务)、总公司批复意见。车险业务无需提供再保险安排及总公司批复意见,未超过省级分公司承保权限的非车险业务亦无需提供总公司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数据真实性管理。禁止通过虚列中介业务手续费、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或给予其他利益。

  第三章保险经纪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四条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参与竞标的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保险公司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严禁收取商业贿赂,同个别保险公司串标。

  第十五条 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严禁通过对照比较不同保险公司应标文件的方式来诱导或强迫保险公司违规更改条款、费率。不得滞扣保险公司保证金、不当收取标书购买金。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拟定的保险条款、费率不得违反监管规定、纯风险损失率。不得违反保险基本原理随意更改组合不同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若设定的保险条款、费率与市场通行条款、费率不一致的,应以书面说明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不一致的内容,以及保险公司若按该保险方案报价,可能存在因不执行报备保险条款、费率而导致废标的监管风险。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上述书面说明交投保人签章确认,并在招标前报江苏保监局;投保人拒绝签章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书面说明并附投保人拒绝签章情况说明一并报江苏保监局。

  第十七条 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招标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串通骗取保险金以及其他欺骗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事前报告制度与事后核查制度。认真执行《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50号)要求,做好向江苏保监局的材料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严禁将不符合异地承保要求的我省大型商业保险业务介绍到外省保险机构投保。异地保险经纪机构在我省境内开展业务必须遵守相关监管要求。

  第四章内控管理及行业自律规范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根据本《规范》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承保、理赔、再保险合规性管理。完善见费出单制度、流程。批单退费审核权限原则上集中于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加强投标项目授权委托代理人、保险服务方案、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管理。强化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情况的稽核检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机构要健全完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各项内控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经纪业务财务管理。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妥善保管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有关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帐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组织行业力量构建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沟通机制,着力推进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畅通业内信息交流、经验共享及业务合作的渠道。各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本《规范》要求,尽快建立完善本地区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自律协调制度,积极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完整、真实上报有关材料, 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承保的异地保险机构, 江苏保监局将上报保监会、协调相关保监局,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范》其他规定的财产保险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江苏保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执行前投标业务的续保(含共保续保)项目不再招标的,应当遵守本《规范》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苏州监管分局依照本《规范》要求负责保险标的在苏州市行政辖区内的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自201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的监管规定与本《规范》不相符之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江苏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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