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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供)

  

                                               苏保监发〔2011〕128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发〔2008〕134号),根据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试点经验,我局现对全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流程及要求调整如下:

  一、外部审计工作的流程

  根据相关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1、各驻宁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苏保协发〔2011〕12号)的要求完成会计报表的审计和报送工作。

  2、南京以外的各地市自2012年起全面启动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统一年度外部审计工作。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当地三至四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审计的指定机构,在每个会计年的第一季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各地市的保险行业协会或其中介委员会将本地区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的审计报告收集齐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统一报送江苏保监局。

  二、外部审计内容的具体要求

  1、各保险行业协会将选定的本地区三至四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长期合作单位,在2011年8月底前将名单报送到我局。被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苏保监发〔2008〕134号的要求,对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应纳入法人机构进行统一审计)的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执行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审计,并将逐条的审计情况如实反映在审计报告中。

  2、为更好地加强机构内控管理和财务核算,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财务核算由代理记账模式变更为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并积极主动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本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应当如实报送审计报告,不得修改和删减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审计报告和其他资料。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

  三、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全省明年顺利启动年度外部审计工作并按时向江苏保监局报送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内容与相关文件要求不符的,我局将对其进行重新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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