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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供)

  

  苏保监发〔2011〕139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近期,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查实少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存在销售外省交强险保单的违规行为,其中部分外省交强险保单系伪造。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依法打击“三假”行为,维护交强险业务正常经营秩序,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行为,我局决定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开展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要求参与其中部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工作,摸清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的真实状况,排查销售伪造的交强险保单的案件线索,查找、填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分支机构管控、业务人员管理等环节上的漏洞,理清今后一个阶段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律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二、工作内容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应当完成的工作包括:一是在本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范围内,认真、扎实地开展依法合规经营教育培训;二是全面梳理本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制度,立即有针对性地完善交强险业务管理制度;三是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对本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以及相关业务人员代售的外省在责任期内交强险业务进行调查统计,并立即停止代售行为,同时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格格式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公司代售外省责任期内交强险保单统计表》;四是发现存在销售伪造的交强险保单行为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按照本通知所附表格格式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公司销售伪造交强险保单统计表》;五是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送总结报告。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认真组织、积极推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律工作。具体工作包括:一是立即组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贯彻落实依法合规经营各项要求;二是汇总统计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交的《××公司代售外省责任期内交强险保单统计表》和《××公司销售伪造交强险保单统计表》;三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合法、可行的途径摸排当地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销售伪造的交强险保单活动线索;四是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律公约,把代售外省保单和销售伪造的保单的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并列入2011年下半年保险专业中介自律检查的重点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除本通知外,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还要认真学习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关于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文件,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代售外省交强险保单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守法经营理念,坚守科学发展根本方向。

  (二)加强领导,建立制度保障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各保险行业协会均应成立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切实取得工作成效。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要把自查自纠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做到直接部署、直接过问、直接协调、直接督办。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各保险行业协会要重视建立健全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为自查自纠工作形成制度保障,把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引向深入。

  (三)严查深挖,落实责任追究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本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自查,做到开展工作不走过场,查实问题决不护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规定向执法机关报告外,还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时间安排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自2011年7月15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8月20日前,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送自查自纠报告以及《××公司代售外省责任期内交强险保单统计表》和《××公司销售伪造交强险保单统计表》。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在8月25日前,汇总当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向我局提交报告。


  

  附件:1、《××公司代售外省责任期内交强险保单统计表》.doc

        2、《××公司销售伪造交强险保单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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