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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提供)

  



                                              淮政办发[2012] 94号

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市级保险公司:

     《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
  
                                      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为推动全市保险业机构改革创新,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和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本市经营满两年的市级保险公司。

  二、考核内容

  内容主要为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客户满意度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

  三、评分办法

  采取累计得分制,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项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值,单项减分以基本分扣完为止;各项考核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评分标准

  (一)保费收入(包含农险保费收入,并按相同口径参与其它项目考核,基本分:20分)o以江苏保监局提供的公司上年度总保费在全省系统内排名为依据,每增(减)1位在基本分基础上加(扣)5分;在全省系统内排名进入前3名的,依次分别另加3分、2分、1分;在全省系统内排名列后3名的,依次分别另减3分、2分、1分;排名进入全省系统内前4名的,进位加分,退位不减分。

  (二)成本控制(基本分:20分)o以全市行业(分财寿险)本年度平均综合费用率为基数,公司本年度综合费用率与行业持平的得基本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扣(加)1分。(综合费用率=综合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综合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摩托车交强险承保率(财险公司,基本分:15分)、代理人考试过关数增幅(寿险公司,基本分:15分)。摩托车交强险承保率为各财险公司实际承保总数(含各县级机构,下同)与市保协交强险承保指南分配应保额度之比,摩托车交强险承保率达1000-/o的得基本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代理人考试过关数增幅为各寿险公司当年度考试过关人数与上年度考试过关人数之比。代理人考试过关数增幅达IOO%的得基本分,每增(减)10个百分点加(扣)1分。摩托车交强险实际承保数和代理人考试过关数,以经市保协核查数据为准。

  (四)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分:5分)。建立科学有效的承保、理赔(客服)、信访、反洗钱、安全保卫等五项制度,规范运作的得基本分;各项制度以各公司报送材料为依据,未报送的视其未建立,每缺少一项制度扣1分。

  (五)客户满意度(20分)。由江苏省保险业行风监督员对客户电话回访(5分)、公司经营暗访(5分)、社会问卷调查(5分)、专家评价(5分)后进行打分(各分项评价标准为:“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一般”得3分、“较差”得O分),或按照当年主题活动总得分的200-/0折算成本项考评分值。

  (六)信访投诉(基本分:5分)o无信访投诉、经核查投诉内容不实或经核查被投诉人无过错的得基本分。市委、市政府、江苏保监局等部门接到的信访投诉直接查处并作通报的,或转交市保协查办并查实被投诉公司有过错的为有效投诉。有效投诉件数,按照各公司年度百万保费投诉率与全市百万保费平均投诉率之比确定,发生有效投诉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每件扣1分。

  (七)社会公益事业与服务地方经济(基本分:15分)

  1.公司每年完成政府安排的社会公益事业(社区服务、社会捐赠、吸纳下岗职工等)得基本分;被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政府办发文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市长肯定批示的,每次加2分;或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积极捐款、捐物,以相关凭证为准,全年累计,每捐1万元加1分。

  2.公司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新农村建设、招商引资等),被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政府办发文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市长肯定批示的,每次加2分。

  同一项事项被不同主体表彰、表扬或批示肯定的按最高得分标准计分一次。

  (八)创新创优与保险宣传。

  1.公司在业务发展、理赔(客服)等方面创新创优,且该项工作在本年度系统内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加10分,经公司申报并经考核领导心组认定,创新成果在市内、省内、国内行业内推行的分别加2分、5分、10分。

  2.公司在保障发展、稳定社会、造福群众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被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非广告类),市级新闻媒体(限淮安日报、淮安电视台)每件加2分,省级新闻媒体(限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每件加3分,国家级新闻媒体(限中国保险报、金融时报、中央电视台)每件加5分。相同内容被不同媒体宣传报道的,按最高得分标准计分一次。

  3.本项最高得分为20分。

  (九)年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取消考核资格:

  1.有较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引起群访、集体申(投)诉的;

  2.摩托车交强险承保率低于85u/o的;

  3.拒绝或不配合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监督、检查的;

  4.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所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5.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被监管部门、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罚的,并经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

  五、组织领导

  成立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市金融办主任任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考核等具体工作。

  六、表彰奖励

  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通报,对年度考核分别列财、寿险公司前5名的,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被取消年度考核资格的公司和在年度考核中分别列财、寿险公司最后1名的,由市考核领导小组向江苏保监局和其上级公司进行书面通报。

  七、考核程序

  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按年度进行,各被考核单位每年1月25日前报送相关材料至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社会公布的数据及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各公司进行评分。考核工作于2月20日前结束,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公示后确定。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原《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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