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06]9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04年底印发了《关于报送财产保险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4]159号),要求各公司自2005年1月起按季度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公司未给予足够重视,有的公司擅自拖延报送时间,有的公司报送数据存在明显错误,干扰了我局正常的工作,并对我市非寿险市场数据准确性带来不利影响。
各公司应加强对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报送的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将报告定期于每季度后5日内分别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局(三季度报告因国庆长假顺延至10日),报送内容为总体情况、主要险种情况、主要问题、监管建议及附表,其中附表主要包括:1、《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财务报表》、《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监管业务统计报表》、《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和《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报送时应同时附上上年同期相应的报表。2、《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情况统计表》、《强制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情况统计表》、《财险公司老条款车贷险业务统计表》、《财险公司新条款车贷险业务统计表》、《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非保证类房贷险业务统计表》和《投资储蓄型保险业务统计表》等。
请各公司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负责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联系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并于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联系人员名单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