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现将《2005年整顿和规范上海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积极主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我局。为做好今年的整顿规范工作,各保险公司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工作机构,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整顿规范工作落实到实处。
附件1、2005年整顿和规范上海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2、上海市保险中介机构自查表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2005年整顿和规范上海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42号)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特制订2005年上海保险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精神,紧紧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深入开展理赔难、欺诈误导等专项治理活动,狠抓财务真实性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诚信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2005年上海保险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成立上海保监局整顿规范上海保险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孙国栋
领导小组成员:马学平、邓雄汉、张兴
办公室主任:张兴(兼)
办公室成员:陈东祁、李峰、吴清华、王文璇
领导小组负责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三、工作重点
根据上海保险市场不同机构主体、不同经营领域之间存在较大差别的实际,为突出重点,提高效率,此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按照产险、寿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分头进行,以公司自查为基础,监管部门抽查为重点,点面结合,梯次推进。
(一)产险市场整顿规范工作重点
1、开展对机动车辆三者险理赔统计数据检查,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2、开展对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的监督检查,提高非寿险业的社会诚信度。
3、重点关注房贷险市场的发展,督促保险公司及时防范相关风险。
(二)寿险市场整顿规范工作重点
1、加强寿险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加大对非法销售境外保单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撤销、变更的管理,推动公司加强内部管理;在健康险信息平台调研的基础上,推动市保险同业公会研究制订行业相关服务标准。
2、加大检查工作力度。规范学平险市场秩序,检查并整治学平险业务强制投保、理赔难等社会关心问题;规范保险业务出单管理,检查寿险公司执行《关于规范保险业务出单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保监发[2005]30号)的情况。
3、整治欺诈误导。继续推动市保险同业公会做好组织实施《投保指南》相关工作;研究落实将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有关行为纳入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的具体办法;密切关注万能险销售中蕴含的误导风险,适时对万能险业务进行销售提示;加强对公司信访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保险中介市场整顿规范工作重点
1、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重点检查《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2、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重点检查保险公司开展兼业代理业务的情况,包括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的业务是否合法、委托代理合同执行情况、委托期限和代理险种是否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等。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
时间:2005年5月下旬到6月底
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保险秩序工作的通知》给全市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使全市保险行业充分了解掌握中国保监会开展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出发点、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要点和具体安排。
制订和下发《2005年整顿和规范上海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确立工作重点、提出具体要求。
(二)公司自查
时间:2005年6-7月
各保险机构根据整顿规范工作重点,分别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1、各保险公司对今年以来的信访投诉接待工作开展自查,特别是对我局转办的信访件处理工作开展自查,于
2、各产险公司在6月中上旬将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的理赔数据及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3、各寿险公司对出单管理及学平险业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于7月底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告我局。
4、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上海市保险中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2)内容进行自查,于7月底前将自查表反馈我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由产寿险公司在自查中同时进行。
(三)重点检查
时间:2005年8-10月
我局将根据各保险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分别确定若干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1、选择1家保险公司,就信访投诉及办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2、选择部分产险公司就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理赔数据进行核实;根据非现场监管报告,对部分机动车辆保险结案率低、投诉率高的产险公司进行重点检查。查找公司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3、选择2家寿险公司对开展学平险业务进行重点检查。选择3家寿险公司对手工出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4、选择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四)整改总结
时间:2005年11月
针对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落实整改意见,并上报中国保监会。
附件2、上海市保险中介机构自查表
机构名称:注册资金:
取得许可证日期:开业日期:
员工人数:持证人数:
分支机构数:
基本结算账户行及账号:
内容 |
执行情况 | |||
保证金 |
存款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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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金额(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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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存款协议,有无特别约定(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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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附保单复印件) |
承保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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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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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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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更事项有无经过 审批 |
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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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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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或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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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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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东或合伙人(经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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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经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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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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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事后 报告 |
名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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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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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或出资人变更(代理、公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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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或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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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代理、公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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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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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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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高级管理人员或临时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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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因经济犯罪被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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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是否办理了换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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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无过期或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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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项有无进行公告 |
保险中介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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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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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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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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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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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开设银行和账号(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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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银行和账号(经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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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设立专门帐簿或业务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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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或保险赔款(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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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挪用、截留保险费、保险金或保险赔款(代理、经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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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签订情况(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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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签订情况(经纪、公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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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发生保险中介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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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返回手续费)或变相返回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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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超出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区域(代理)、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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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有无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经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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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在终止代理关系后,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结清单证、材料和代收保费等。(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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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保证金存款有困难的单位,可选择以下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市市南支行斜土路500号
63051454陈晓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天目西路123
13818530455薛红
2、未发生事项可在“执行情况”栏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