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现对上海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的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费办法
原非税收入收缴项目全部由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现调整为由各保监局负责收缴。上海保监局统一负责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的收缴工作。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由其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各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预缴本年度业务监管费,并对上年度业务监管费进行清缴,多缴部分可抵扣本年度业务监管费,不足部分要在本年度业务监管费中补缴。
二、收费标准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不低于1200元。缴费单位应计算到“元”位。
新批准开业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三、缴费账户
保险中介业务的缴费账户为财政部为各保监局在其所在地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上海市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如下: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四、缴费方式和收据领取
各缴款单位应按时将款项汇至上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人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缴费项目。我局在确认款项收妥后,将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邮寄各缴款单位。
五、报表管理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向我局报送《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见附件)。
六、监督检查
上海保监局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对辖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我局对违反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给予责令补缴、不予换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
填报单位(盖章): 缴费日期: 缴费年度: 单位:元
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项目 |
缴费基数 |
缴费比例 |
应缴金额 |
实缴金额 |
差额 |
清缴金额 |
备注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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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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