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下称《通知》),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当年第一季度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缴款;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
为落实《通知》要求,现对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缴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当月缴纳当年保险业务监管费,并持缴费凭证或收据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2、
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3个月内仍未缴纳当年保险业务监管费和补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该机构已取得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将被注销。
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到期换证,应提供前三年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凭证或收据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否则不予换发许可证。
5、各保险公司应督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各年度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并按照要求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新增资格与到期换证申请。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或委托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但均须采用汇款方式。直接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在划款凭证上注明收据的邮寄地址;委托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须提供相应的缴费机构清单,并代为领取缴费收据。
7、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联系人:宋懿娴
电话: 38656682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