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报告制度执行以来,大部分保险中介机构都能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季度监管报告,但是部分机构在上报工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如未按时上报或漏报、上报的数据不合理、未报送业务分析报告等。为进一步规范季度监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报送行为,根据《保险法》、保险中介相关管理规定,现对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报送机构
本市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和异地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在沪分支机构。
二、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含非工作日)上报季度监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
季度监管报表通过上海保监局网站(www.circ.sh.gov.cn)“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系统报送,取消纸质报送方式。登录用户代码为各公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代码(如:A*****VSH),登录初始密码为123456,首次登陆后应修改密码。
业务分析报告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我局,收件邮箱为:circsh@yahoo.com.cn。
三、业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根据监管报表和财务报表分析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可分险种分析,对重大事项予以说明。
(二)市场创新情况分析
重点分析公司经营理念、经营策略和经营状况等方面情况及其社会反响,并介绍公司在开展营销、促进服务、提升专业技术以及诚信水平等方面的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例。
(三)分支机构及员工情况
1、分支机构设立数量,同比变化情况,若有在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重点说明。
2、从业人员数量及同期对比增减情况,持有资格证书比例以及执业证书管理情况,并分析原因。
3、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
1、公司在业务经营、内部管理、行业竞争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
2、公司重大异常情况、诉讼情况。
(五)意见和建议
对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改进保险中介监管手段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季度通报制度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季度监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的报送工作,明确报送责任人,及时更新并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填报人和责任人变更应及时修改个人信息。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季度监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的机构,我局将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保险法》及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通报名单将作为我局对各机构信用评级监管打分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各机构的信用评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保监局《关于报送保险中介机构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