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08]1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决定在上海市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方案(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