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11]66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工作在上海地区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国保监会《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1]25号)、《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624号)相关规定,我局就上海地区变额年金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售前准备工作
(一)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试点销售变额年金保险并取得批准后,应认真对照《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做好销售人员、销售渠道、信息系统、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各方面准备工作。
(二)取得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资格并拟在上海市场销售的保险公司,在正式销售前1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报告以下内容:
1、拟销售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保险合同样本、投保单样本及宣传资料样本。
2、拟销售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渠道。通过保险营销员销售的,应报告销售人员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姓名、学历、资格证书代码、新型产品销售经历、变额年金保险专项培训时间及考核成绩等内容。
3、通过代理机构销售的,应报告代理机构销售网点明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过往两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经历、具备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资格的人员情况等内容。
4、依据风险评测制度制定并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相关材料样本。
二、加强销售队伍及渠道管理
(一)保险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获批销售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特点,加强对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代理机构销售人员,下同)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二)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除取得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格外,还应取得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的上海市保险营销员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销售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通过保险公司组织的考试,方可上岗工作。
(三)保险公司组织的考试,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以上机构统一组织并实施,考试试卷和结果应归档管理。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后续管理,完善退出机制。要严格禁止不具备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的销售人员采取挂单方式违规展业,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一次为他人挂单的,应取消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同一销售人员被查实存在两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应取消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同一代理网点被查实存在一次以上销售误导的,应暂停其销售变额年金保险资格一个月,限期整改,整改后被查实存在一次以上销售误导的,保险公司不得再与其续签变额年金保险代理合同。
三、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信息披露工作。
(二)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及接受客户咨询的人员,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提供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情况,不得把变额年金保险简单介绍为保本的投资连结保险。
(三)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的年金给付情况,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的,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允许趸领;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的,应向客户正确说明有关情况。
(四)保险公司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退保费用、保证利益费用等。上述说明情况,要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得到投保人的签字确认。
(五)保险公司销售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的,应向客户正确说明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运作原理、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投资范围、投资乘数、价值底线的计算方法、账户集中情景风险等内容。需要采用批次销售的,还应正确向客户披露销售期间的销售时间安排、资金使用及管理、退保安排等内容。
(六)保险公司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管控责任。所有信息披露材料,必须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者经过总公司的批准授权,由分公司统一办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私自印刷。所有信息披露内容必须与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不得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不得有重大隐瞒。同时必须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并获取进一步信息。
(七)保险公司应制定标准合规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话术,在销售过程中主动告知变额年金保险产品提供的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情况、收取的各项费用情况等内容。
四、完善电话回访制度
(一)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开展回访。对签发的变额年金保险保单必须在犹豫期内实行100%电话回访。通过电话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通过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进行回访,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
(二)回访内容除《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按照《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要求,向客户回访确认以下内容:
1、确认客户了解了最低保单利益保证;
2、确认客户了解了给付条件;
3、采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的变额年金保险,应确认客户了解以下信息:
(2)风险资产、无风险资产投资范围
(3)投资乘数
(4)价值底线的计算方法
(5)账户集中情景风险
4、确认销售人员向客户正确介绍了以上内容。
五、做好客户风险测评与服务工作
(一)保险公司应按照《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的要求,建立风险测评制度,对客户开展风险测评,相关书面资料应与保险合同等一并归档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鼓励销售人员帮助客户登陆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网站,通过上海市保险客户需求分析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与评估。
(三)保险公司要妥善处理变额年金保险销售过程中客户咨询、投诉等工作,客观宣传产品,防止销售误导,认真处理纠纷及投诉,及时化解风险。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要做好对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情况的监控工作,对于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重要情况要注意及时总结、及时报告。上海保监局将依法对管控不力的保险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开始销售变额年金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2011年7月31日之前落实通知要求,对于第二部分第二条要求,可放宽至2011年9月30日之前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