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10]4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要求,现对各保险中介机构200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2009年1月1日前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法人机构必须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其余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审计。
二、审计重点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在审计前,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书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下重点内容做出专项披露:
1、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准确;
3、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
4、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要求,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5、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具体审计与披露要求详见附件。
三、其他关注事项
保险中介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以下问题时,出具管理建议书:
1、信息化系统不能完全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2、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3、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不能有效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或未能有效执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各保险中介机构须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符合监管要求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
我局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对提交不符合要求报告的机构,将取消其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资格。
五、报送时间
各保险中介机构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年度审计,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报送我局。
附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审计重点内容说明.doc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