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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海市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保监会上

  

沪保监发[2010]16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的要求,加强上海市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保监局不再受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认证申请,已由上海保监局认证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有效期自该机构取得认证之日起三年后届满,上海保监局不受理延期申请。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三、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自主继续教育,也可委托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进行继续教育。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也可委托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进行继续教育。

    四、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和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保险公司对与其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应当全程摄录培训情况,不得剪接编辑。

    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继续教育情况,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影像资料与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五、采用自主继续教育的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继续教育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报送上一季度继续教育情况,具体事宜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另行通知。

    六、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上海保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一年度开展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本年度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上一年度开展继续教育的情况应当至少包括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员范围、参训人员清单、培训讲义、授课人情况、培训负责人等。本年度继续教育的培训计划应当至少包括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人员范围、培训讲义等。

    保险公司对与其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的继续教育,比照以上要求报送委托代理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

    2010年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的报送时限为第一季度末。

    七、上海保监局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或者影像资料与培训档案虚假或不完整等情况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本通知发出日前接受的继续教育,在申请换发保险中介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培训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需要补足既往继续教育学时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

二○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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