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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合同条款交付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提供)

  

沪保监发[2012]2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向投保人交付保单及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近年来,由于新渠道业务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和个别公司忽视了合同条款交付的业务环节管理,造成涉及条款交付的争议增多,引发了后续的问题和纠纷。为更好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现就加强保险合同条款交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保单签收的管理工作,通过有效方式提高保单签收回执的回收率,对续保业务应视同新单业务,切实做好保单签收管理工作。

    二、对通过银保通系统出单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将相关保单条款在出单时一并送达投保人。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通过中介机构送达保单、条款时,要确保合同、条款完整送达至投保人处,并做好相关签收管理工作。

    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通过网络开展业务时,投保业务流程中网页必须设置“已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全部内容”的勾选环节,并将该产品的条款内容内嵌在该页面中。投保完成后,必须设置“打印或下载保险条款”的选项。对一年期以上的产品应寄送纸质保险条款并保留回执。

    五、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通过电话开展业务时,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告知如何获取保险条款,并提供为客户寄送保险条款的服务。

    六、对必须进行电话回访的产品,在回访中应询问投保人是否收到保险合同条款。

    七、在航意险、乘意险、旅意险等极短期业务中,应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印制重要的条款内容和保险条款获取方式,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相关保险条款。

    八、开展卡式业务,应在卡面告知保险条款的获取方式并做好相关配套服务。

    在卡式业务的激活环节,如通过网络激活,应设置“已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全部内容”的勾选环节,并将该产品的条款内容内嵌在该页面中;激活完成后,必须设置“打印或下载保险条款”的选项。如通过电话或短信激活,客服人员或语音系统、短信系统应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提供为客户寄送保险条款的服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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