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08]61号
上海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现就加强上海市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备案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风险纯风险损失率、风险划分指引以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建立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备案制度。事前报告与事后备案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风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或“一揽子”综合保险),总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总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一)事前报告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项目,由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内以正式行文形式向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项目保额、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事后备案制度
各财产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承保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由分公司负责在承保或中标后3日内将下列材料盖章确认并密封好后上报我局:
1、关于参与大型商业风险及招投标业务项目的报告,包括对整体情况的说明、上报材料的清单;
2、招标书、投标书复印件;
3、承保情况说明,承保协议、保单(包括特别约定、附加条款等)复印件;
4、费率条件说明(由主承保公司上报);
5、危险单位划分说明;
6、共保情况说明,共保协议复印件;
7、再保情况说明;
8、总公司关于条款费率、危险单位划分、共保、再保的批复意见,或总公司的授权文件;
9、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0、其他相关材料。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43号文附件1、附件2)等有关资料以正式行文形式统一向我局书面报告并报电子版(附加光盘形式)。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有关危险单位划分指引和纯风险损失率的规定
各保险中介机构在帮助投保人制定保险方案或招标方案时,要加强保险法规、监管政策及风险防范的宣传,积极引导客户,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精湛的技术赢得客户的理解、信赖与支持。为客户设计的保险方案既要符合保险原理、保险法规与保险监管政策要求,又能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做到风险与承保条件的科学、合理匹配。严禁以恶意降价为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三、保险同业公会应加强行业自律
保险同业公会应积极引导各财产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加强对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我局将视情对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它险种,使用未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二是任意拆分危险单位。三是违规共保、贴费分保。四是经营数据不真实,坐扣保费、阴阳单证、账外账、虚挂应收、违规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涉嫌商业贿赂、虚假赔案等。五是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六是未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的,或报送资料不全的,或有故意隐瞒不报的。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对于违规机构及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处理。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