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09]3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要求,自2005年1月起,我市各公司应按季度定期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该报告制度运行4年来,在全面反映我市非寿险市场情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不足需待改进。根据今年中国保监会“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精神,结合保监会加强分类监管、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到人。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报告的撰写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AB角的报告责任人制度。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名称规范。各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内容详实。各公司应根据《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的有关要求提交分析报告(具体详见附件一)。
四、数据准确。各公司应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性。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若发生上报数据不真实,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报送准时。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局,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若遇法定节假日,报送日相应顺延。报送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退回。迟延上报、多次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我局将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六、其他事项
根据各公司的报告内容,经审核需要各公司补充上报其他资料的,各公司应予以配合。
各公司在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姜利琴 赵兆
电话:021-38656637、38656641
传真:021-38656630
E-mail:feixianchang@yahoo.com.cn。
附件:1.《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doc
2.附表(表一至表五).xls
二○○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