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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提供)

  

沪保监发[2009]3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和《非寿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产险部函〔2004〕159号)的要求,自2005年1月起,我市各公司应按季度定期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该报告制度运行4年来,在全面反映我市非寿险市场情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不足需待改进。根据今年中国保监会“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精神,结合保监会加强分类监管、加强数据真实性监管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到人。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报告的撰写工作,要落实责任,明确分管领导,建立AB角的报告责任人制度。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名称规范。各公司季度业务分析报告名称统一规范为“某年某季度某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内容详实。各公司应根据《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的有关要求提交分析报告(具体详见附件一)。

    四、数据准确。各公司应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性。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若发生上报数据不真实,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报送准时。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送我局,同时将相关电子文档发送至联系人邮箱。若遇法定节假日,报送日相应顺延。报送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退回。迟延上报、多次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我局将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六、其他事项

    根据各公司的报告内容,经审核需要各公司补充上报其他资料的,各公司应予以配合。

    各公司在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姜利琴 赵兆

    电话:021-38656637、38656641

    传真:021-38656630

    E-mail:feixianchang@yahoo.com.cn

    附件:1.《上海市产险公司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提纲》.doc

          2.附表(表一至表五).xls

          3.相关指标公式.doc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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