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09]8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强对上海市非寿险市场的监管,强化非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市场情况,现将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上报的各类非现场监管内容及报送要求重申如下:
一、报送内容及时间
(一)上海市非寿险市场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季度业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31号)。
(二)内部审计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三)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107号)。
(四)重大事项情况报告。每次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即时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3号)、《关于上海市实施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沪保监发[2007]103号)和《关于建立非正常集中退保应急预案的通知》(沪保监发[2009]29号)。
(五)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情况报告。投标前后都应报告,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上一季度已承保的大型商业风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情况,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加强上海市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沪保监发[2008]61号)。
(六)保险产品开发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及经营汇总表。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109号)和《关于在上海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保监发[2006]3号)。
(七)其他各类报告。为更好地掌握和分析上海市非寿险市场情况,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请各公司向我局报以下材料:
1、上年度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及当年度机构设立规划。每年1月15日前上报。
2、分公司内设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公司人员违规违法情况报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上报汇总情况,并填具表格(具体详见附件一);如分公司内设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发生变动、公司人员发生违规违法情况,须在上述情形发生后5日内向我局报告。
3、当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包括总公司下达的下一年度各项业务指标或分公司预测当年及下一年度的保费收入和承保利润,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
4、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分公司的核保、核赔及再保险、财务等方面的授权政策,包括各险种单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限额等。每年2月28日前上报。
5、分公司年度外部审计报告。每年4月30日前上报。
二、报送要求
(一)责任到人。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各项非现场监管信息的上报工作。要落实责任,对上述每项工作各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部门负责人作为责任人,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上述各项责任人的名单及联系方式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至我局联系邮箱(详见附件二)。之后如发生人员变动,请在变动后5日内向我局报告。
(二)各公司应做到报送准时、内容符合要求。若发生上报材料不真实、迟延上报等情况,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以上报送事项各公司若无报告内容的,须向我局书面说明,不得无故不报。
(四)2009年度至今应报尚未报送的各类报告,请各公司于6月30日前完成补报工作。
(五)有关法人机构应根据《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机构[2008]384号)的有关规定,向我局报送与在上海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有关的财务、业务统计数据报表及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
本通知中所涉期日、期间均以公历日计算,各保险公司可登陆上海保监局网站查阅、下载有关报告要求及附表格式,在执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赵兆
电话:021-38656641
传真:021-38656630
E-mail:feixianchang@yahoo.com.cn。
附件:1、分公司内设机构相关负责人通讯录.xls
2、上海保监局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系人清单.xls
3、沪保监发[2009]85号文所涉文件(0).rar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