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08]96号
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手续费管理的通知》(产险部函[2008]71号),现就规范上海保险市场投资型产品经营行为,确保投资型产品稳步健康发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发展与管理服务工作。要落实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我局。
二、各保险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严禁擅自或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严禁各种贴费行为,确保手续费列支情况数据的真实性。各保险公司近期应组织人力物力对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手续费开展自查,严格控制该类产品的手续费支出水平,严禁以各种方式对该类产品销售进行贴费。各保险公司应将自查情况于2008年8月25日前报送我局。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每季度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手续费列支情况统计报告工作。每季度后十五日内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上海保监局电子邮箱(表样见附件)。
四、各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严禁委托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或未签订代销协议的机构销售产品。代销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各保险公司应在代销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
各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将之前已签订的代销协议报送我局备案。
五、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禁出现销售误导行为。对销售服务不善引发的投诉案件要及时认真妥善处理。
六、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做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行业自律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联系人:高鹏 吴蔚
联系电话:021-38656650,021—38656636
传真:021-38656630
电子邮箱:wei_wu@circ.gov.cn
附件:1、上海地区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经营情况季报表一
2、上海地区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经营情况季报表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