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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身保险产品报告制度的通知(已废止)(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提供)

  

沪保监发[2004]112号

各人寿保险(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6号)、《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及备案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2004第6号令)以及《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及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辖区内人身保险产品报告制度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公司及分公司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向我局申请产品备案。

    2、各公司或分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上季度在上海市场上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和停止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目录(目录格式见附件)。

    3、各公司或分公司对于万能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在开始销售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产品名称,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上季度经营情况,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4、各公司或分公司在每年3月1日前向我局报告上年度在上海市场上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目录(目录格式同附件),并对产品经营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1)上一年度在售产品的业务报告,包括保费收入情况、赔付情况和退保情况;

    (2)上一年度因产品条款引发的诉讼案例;

    (3)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有关产品的其他情况;

    (4)上海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各公司及分公司应当加强产品的风险管理。如果产品出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一旦发现公司实际操作和报送材料不符,或分支机构擅自修改条款等违法违规情况,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人身保险产品目录报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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