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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提供)

  

沪保监发[2009]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

    为提高交强险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制定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6年10月市保险同业公会在充分征求各产险公司意见后,下发了《关于上海市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和有关建议的通知(沪保同业公会[2006]第116号),文件明确了在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试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的有关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实行该做法以来,市场情况比较平稳。为确保《办法》的有效实施,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老办法与新办法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作流程,组织专人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和咨询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宣传口径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文件为准。

    三、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尽快组织行业力量,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细化适合上海地区情况的“互碰自赔”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根据要求做好上海市车险联合信息平台与《办法》的有关衔接工作。

    四、市保险同业公会应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大骗保骗赔的打击力度;并应加强与兄弟省市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将情况及时提交市保险同业公会统一协调、研究解决。

    附件:1、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2、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宣传材料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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